以家人之名|普通遺棄?惡意遺棄?犯法輕重大不同,律師:提告前要三思

電視上經常有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而被父母提告遺棄罪的新聞,但遺棄罪的定義是什麼呢? 圖/freepik

電視上經常有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而被父母提告遺棄罪的新聞,但遺棄罪的定義是什麼呢?構成要件有哪些?和民法中的惡意遺棄是同個東西嗎?如果想提告遺棄罪,又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倘若爸媽未盡養育小孩的義務,子女長大後還要給予生活費嗎?

1. 遺棄罪的定義?和民法惡意遺棄的差別?

(1)普通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無自救能力的人,且加害人有讓其陷入瀕死或重傷的之積極舉動,就會成立無義務的普通遺棄罪。但若是路邊有人發生車禍,只要不是因爲自己的原因造成對方受傷,法律或契約上也沒有救助對方的義務,則遺棄罪就不會成立。

(2)加重遺棄罪(違背義務或惡意遺棄)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爲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在法令或契約上,有扶助、養育或保護那些無自救力的人,但卻選擇遺棄,或沒有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的話,則會成立加重遺棄罪。例如父母有養育孩童的義務,但如果惡意讓小孩待在家中,使其無法溫飽,甚至死亡的話,就可能構成加重遺棄罪。

(3)民法中的惡意遺棄

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中,有一個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理由爲「惡意遺棄」。因爲每對夫妻狀況不同,是否屬於惡意遺棄,得交由法院依照個案來判斷。如果法官認定確實有遺棄行爲,且一方在主觀上也有惡意遺棄、蓄意置之不理的意思,卻沒有其他正當理由,這時就有可能判決離婚。

總之,刑法的遺棄罪,與離婚條件中的惡意遺棄是完全不同的東西。甚至刑法遺棄罪構成要件,比民法的惡意遺棄的認定,還要來得更加嚴苛。

2.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遺棄罪客觀要件

1.行爲人在客觀上對於他人依法令或契約確實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

例如父母對年幼子女、子女對年老父母有扶養的義務,或是在游泳池裡,救生員因爲與場地經營者簽訂契約,因此有看顧、拯救溺水者的義務。

2.該他人爲「無自救力之人」

如何定義無自救力之人?根據刑法,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自己不具備維持其生活所需之能力,而且因爲前述原因,而陷入生命危險的情況。倘若子女拒絕給予父母生活費,但其父母可以運用退休金、股票或其他資產維持經濟狀況,且身心健全,能自理生活所需,就可能不符合這條構成要件,也因此無法成立遺棄罪。

「那如果父母拋棄小孩,但有親戚協助撫養,維持其生活條件,這個孩童是否還算無自救力之人呢?」

在實務上,如果有他人爲的養育或保護,使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不會即刻陷入危險中,則父母的行爲難以構成遺棄罪。

但要注意的是,「尚有他人爲之養育或保護」,僅限於本來就有義務扶養、保護之人爲限,也就是其義務基礎仍奠基於法令及契約上,而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

假如是因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如善意的鄰居、路過的民衆等,這些無義務之人,可以隨時或隨意停止其救援。而當善心人士的行爲停止時,此無自救力之人,即會陷入生存困境。這代表無自救力之人雖然暫時獲得幫助,但仍處於隨時有可能發生危險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即使無義務之人可以提供短時的協助,也不影響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的行爲構成遺棄罪。

3.遺棄行爲

遺棄行爲中,可分爲積極和消極兩種。舉例來說,開車到山上,把年幼的兒子丟在森林裡,就屬於積極的遺棄行爲;如果家中的年邁父母需要衣物禦寒,或者有就醫的必要,卻蓄意置之不理,而放任其自身自滅,就是消極的遺棄行爲。

(2)遺棄罪主觀要件

要構成遺棄罪,行爲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如果小孩提早放學,但家長並不知情,而讓小孩獨自待在家的話,可能就不構成故意遺棄這項要件。

要構成遺棄罪,行爲人必須在主觀上有「遺棄的故意」。 圖/freepik

3. 遺棄罪提告流程

1.蒐集證據

收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被告未履行扶養或保護無自救力之人的義務。證據可能包括醫療記錄、證人陳述、通訊紀錄等。

2.聘請律師

雖然提告不一定需要律師,但在遺棄罪案件中,找一位擅長家事法及刑法的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案件,可以更順利地爭取自己的權益。

3.報案及警方蒐證

向當地警察局報案,並說明遺棄罪的情況。警方將根據提供的證據展開調查。

4.檢察署進行偵辦

警方會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署,檢察官將決定是否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如果檢察官認爲有足夠證據構成遺棄罪,就會起訴犯罪嫌疑人。

5.法院審理

法院將會透過審理程序,判決遺棄罪是否成立,以及量刑程度。

4. 注意!遺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

遺棄罪的訴訟中,有許多父母對孩子提告的案件,親子之間對簿公堂,鬧得不甚愉快,甚至事後才後悔提告。但請注意,遺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不能隨意撤告!所以在提告前千萬要三思,或者嘗試與對方談判,否則檢察官一提告,縱使法官從輕發落,依然會留下案底。

5. 子女要怎麼減免扶養義務?

在華人的觀念中,子女扶養年老後的父母似乎天經地義,但有些父母卻在小孩年幼時,未盡爲人父母的職責,甚至家暴、虐待孩童,之後斷絕往來多年,等子女成年後才突然出現,並要求對方給付自己的生活費。在這樣的情況中,子女是否可以減免扶養義務呢?

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來自於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兼具有扶養義務。但是,根據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若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得減免其扶養義務。另外,若扶養者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可以成爲提出聲請的理由哦!

如果想要減免扶養義務,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6. 如何聲請減免扶養義務?

1.蒐集證據

爲了支持聲請事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家暴判決、保護令核發紀錄或生活費繳納帳單等。

2.撰擬聲請狀

蒐集到相關證據後,需撰擬書狀說明聲請的事由。聲請人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並擬定聲請策略後,再撰寫聲請狀。

3.向法院提出聲請

必須向「受扶養權利人住居地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依據證據內容,判決是否可以減免扶養義務。

7. 律師帶你看遺棄罪相關裁判書

(1)87年臺上字第2395號判例

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上訴人駕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倒地、昏迷不醒、無自救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有扶助被害人之義務,竟另萌遺棄之故意,棄置被害人在肇事現場,不爲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逕自駕車逃逸,嗣後始由路人及時送被害人就醫。本件既繫於上訴人不盡其扶助義務之後,始有不負該義務之路人扶助被害人就醫,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此部分所爲自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

(2)101年度臺上字第1521號判決

上訴人因爲未盡扶養其年幼女兒的義務,而被檢察官以遺棄罪起訴,但上訴人認爲,自己未盡扶養義務的期間,有其他人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其生存並無危險,而主張原判決以遺棄罪論處有不當之處。法院則認爲,代替上訴人照顧女兒之他人並無扶養義務,即使在客觀事實的層面上,他們曾提供其女生存所必要之扶助等行爲,也並非上訴人可以作爲免除遺棄罪責之理由,因此駁回上訴請求。

參考法條與資料:• 刑法 第293條• 刑法 第294條• 民法 第1052條• 民法 第1114條• 民法 第11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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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法律Follow me》,原文爲:不履行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會怎樣?遺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如何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