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出資180萬元爲情人買房 分手後對簿公堂

已婚男子王金和小彤曾是情人關係。按王金的說法,2005年爲她劃款180萬元用於購房。兩人分手後,他決定要回錢款。從2007年開始,他先後5次分別向長寧、崇明法院起訴,希望從昔日情人那裡討回錢款,無奈都因爲證據不足,一次次被法院駁回。

這180萬元房款,到底是怎麼回事,只有當事人心中最清楚。但無論如何,婚外情產生後遺症,是雙方始料未及的。

180萬元購房款

2001年,家住市區的王金結識了崇明女子小彤,之後雙方關係密切。2005年3月,小彤購買了市區一套總價爲511萬餘元的房屋。從開發商出具的發票聯可以看出,自2005年4月起,小彤以現金方式支付房款118萬元,信用卡轉入74萬餘元,按揭房款319萬元。小彤另爲這套房支付契稅等12萬餘元。而王金則於2005年4月份,兩次向開發商匯入共計170萬元錢款。2005年7月,王金申請開具收款人爲小彤的10萬元本票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之後兩人開始不和。2006年9月,小彤將房屋以480萬元出售,並辦理了相應過戶手續。

王金認爲,自己給了小彤180萬元購房款,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小彤都理應歸還。但是就購房款的事實,雙方產生強烈的意見分歧。小彤認爲,雖然從賬面上看,王金出資了180萬元,但實際上其中的73萬元是她在籌款過程中由姐姐出售一套房屋後將錢打入王金的賬戶,還有部分資金系王金從自己那裡取款後直接打入房地產公司,僅有小部分錢款是王金贈與的。

第1場官司

2007年,王金第一次起訴到長寧區法院,以小彤與他人的房屋買賣行爲無效爲由,要求予以撤銷。

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小彤名下,因此法院認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王金不具備撤銷權,駁回了王金的訴請。

第2場官司

之後,王金於同年11月,以雙方爲合夥關係,自己出資185萬元(包括以現金方式支付定金5萬元)用小彤名義購房,商定房屋增值出售後所得利益各得50%爲由,要求崇明法院判令合夥人小彤返還投資款。王金的這一說法,遭到了小彤的反駁。她認爲係爭房屋並非與原告合夥炒房而買,而是爲結婚之需購買。因爲後來知曉原告已婚才分了手,王金所說的投資不是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爲,認定合夥關係的成立與否,需有各方達成合夥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或具備合夥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雙方既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其他關聯證據證明彼此間的合夥關係。法院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支持原告訴請。

第3場官司

前兩次官司結束不久,王金的妻子又向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她提出,丈夫爲博取小彤歡心,以達長期非法同居的目的,擅自將18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要求判令丈夫的贈與行爲無效,小彤需返還錢款。

在王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缺席審理後認爲,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爲,需有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張遭到小彤否認,而王金亦未到庭認可,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小彤取得係爭款項可能出於其他原因,但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4場官司

去年3月,王金以小彤爲購房向其借款180萬元爲由,以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再次主張權利。而小彤仍然堅持以往的答辯意見。

崇明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彤從王金處取得係爭款項有一定原因,但原告除了提供該係爭款項的交付憑證外,未能提供借條或其他相關證據證明雙方借貸合意的存在及交付款項爲借款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據不足,對原告訴請難以支持。

第5場官司

去年底,王金以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崇明法院提起訴訟。王金認爲,既然小彤不承認這筆錢款是合夥投資、贈與、借貸,那麼又有什麼理由佔着錢不還?

這次,小彤未到庭參加訴訟,而是以書面形式辯稱:王金純屬惡意纏訟,係爭款項是她的合法財產,是王金自願返還給她的,王金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她非法佔有係爭款項。

法院缺席審理後認爲,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爲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損失、被告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原告對上述3個構成要件均負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交付被告係爭款項時,雙方關係密切,因某種事因,原告自願交付而非錯誤給付。故原告的訴請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判決后王金不服提起上訴。近期,二審法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駁回王金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通訊員 陳羣 本報記者 魯哲 文中人名均爲化名)(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