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士官長性騷女同袍 記2大過「不適服役」求國賠4百萬遭駁回

一等士官長性騷女同袍遭記2大過「不適服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陸軍東部地區指揮部一名一等士官長,於民國106年1月12日飲酒後返營,涉嫌對女性同袍A女進行性騷擾,觸摸對方臀部及身體隱私部位,遭申訴後經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確認行爲屬「中度性騷擾」,並予記過2次處分。然而,該士官不服一連串後續懲處,多次提起訴訟,歷經數年抗爭,最終仍遭法院駁回主張。

根據判決書,一等士官長事發當日因酒後失序,在營區門前對一名女性同袍A女作出不當舉動;A女提出申訴後,東指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於3月31日認定行爲成立,並評估其屬「中度性騷擾」,建議記過2次。東指部於4月19日正式作出記過處分。

然而,士官長經刑事判決,被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判刑3個月,上訴後花蓮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定讞。東指部遂依刑事判決結果,對該士官重新覈定大過2次懲處,並評鑑其不適服現役,進而解除召集,除役生效。

士官長認爲懲處過重,質疑東指部與陸軍司令部的相關決定違反「一事不二罰」及「信賴保護原則」。他主張原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建議的記過2次處分應爲最終結果,東指部後續核予大過2次懲罰顯然有違程序正義。因此要求陸軍司令部及東指部賠償本俸、專業加給、志願役加給、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費等共計3,074,878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公務員因職務不當行爲遭懲處,應以保護同仁權益與職場安全爲首要考量。該士官的行爲經東指部重新召開評議會,再度核予大過2次懲罰,並確認該士官不適服現役,司法與行政調查確認不當,相關懲處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應予尊重與維持。最終由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士官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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