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夯實信託責任是基金行業的生命線

信任是基金行業安身立命的基礎。

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下稱《規定》),邁開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佣金制度改革的步伐。這份共19條的管理規定,圍繞調降交易佣金費率、分配比例上限、券商及基金公司合規內控、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等四個方面推進。

公募基金的費率改革已於2023年7月正式開啓,共分三個階段:目前第一階段的工作已有序展開,如主動權益基金管理費率及託管費率已有序調降,首批浮動費率試點產品穩步推出;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規定》預示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的第二階段即將啓動,行業綜合費率將繼續穩步下降;同時,第三階段規範基金銷售環節收費及其他配套改革舉措正穩步推進。

本輪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佣金制度改革,將顯著降低基民的投資成本,中金公司的研究結果顯示,交易佣金費率的調降,將向投資者年化讓利逾60億元。這是給投資者帶來的實惠。

不過,佣金費率改革並非簡單地降低基民的投資成本,更主要是將改變整個財富管理市場的競爭生態,即對基金市場的買賣競爭格局、業務佈局、激勵約束機制等都將產生深遠影響。

如被動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費率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費率、且不得通過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務/流動性服務等其他費用,其他類型基金通過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的、費率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費率的兩倍等,這預示着券商研究將難以進行整合銷售,這有助於推進研究市場的競爭格局,券商研究所要在市場立足,更需要的是專業的資產挖掘能力。這將重塑券商和基金公司的關係。

同時,佣金制度改革下,浮動佣金費率試點將有助於打破基金公司不問業績、旱澇保收的運營模式,紓緩基金行業中基金公司與基金投資者的激勵約束不兼容性,使基金公司的收益更多依靠其專業投資能力,而非其牌照紅利,使基金公司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業務本源,更加註重專業能力的培養。

一直以來,公募基金存在的一大頑疾就是基金公司的信託責任存在軟約束問題,這突出表現爲基金公司的業績和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存在不匹配、不協同問題。

這種激勵約束機制,致使基金公司將內部資源更傾向於基金銷售,基金銷售得越多,基金管理規模越大,基金公司的收入就越高,這種激勵約束機制弱化了基金公司在專業核心投資能力方面的鑽研。

同時,這種激勵約束機制導致基民一旦購買基金,其資產就處於近乎失控的狀態,基民只能基於人性本善的信念,期待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能善待其資產,這導致基金資產主要依賴於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的商業倫理、道德約束,而非依靠嚴絲合縫的制度性支持框架。目前基民主要只能以用腳投票的辦法,對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進行事後的約束。

當然,促使基金公司和基民達成更好的和解,這只是權宜之計,要真正推動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需從制度上夯實基金公司的信託責任,真正通過支持性的制度框架,推動基金公司迴歸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忠人之事”。

根本上需爲基民構建一個制度性利益表達渠道和制衡機制。這一方面需做實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功能和權限,讓其參與基金行業的佣金費率改革,維護基民合法權益;同時,在基金行業引入集體訴訟、辯方舉證制度等,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維權成本等。另一方面,需探索公司制基金公司範式,其好處是藉助現代公司治理體系,強化對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的制度性約束。此外,對契約型基金可探索市場化的基金管理人更換制度,基金持有人大會可通過法定程序,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以培育市場化的基金管理人市場。

信任是基金行業的根基,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信託責任,不僅需要人性本善的道德和倫理約束,更需要樹立人性本惡的制度硬約束,因此制度性地拓寬基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和能力,是基金行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引入如何降低投資者的被代表成本和搭建基金管理人專業能力競爭市場,是基金行業確定的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