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騙客戶千萬 國壽要連帶賠償
前國泰人壽王姓女業務被控以高利誘騙客戶投資1700萬元,高雄高分院(圖)認爲壽險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王女及壽險公司賠償客戶1229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國泰人壽王姓女業務員被控以高利爲餌,誘騙楊姓女客戶投資1700萬元,楊向國壽公司及王女提告求償。雖然國壽主張自己也是「被害人」,但一審痛批「沒關門窗導致家中失竊,竊賊豈可指責屋主有責?」,國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判國壽及王女須賠償1229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任職國泰人壽鹽埕分公司御城推展處業務主任的王女,向楊兜售保險契約,王自2010至2014年間謊稱國壽有多種高利投資方案,每年獲利4至5%,每月可分紅,誘騙楊以保單質借、加碼本金方式投資1700萬。
王女爲取信楊女,僞造不實受益憑證,還把投資方案內容、手寫記載於保單批註欄。楊女事後發現利息未如期入帳才驚覺受騙,向國壽及王女提告求償。
庭訊時,國壽公司主張,楊女保單的批註內容爲王女手寫,躉繳保費受益憑證及批註欄所蓋的印信也非出自國壽,楊女自己沒檢查商品內容而受損失,本身也有過失,請求減輕或減免賠償責任。
不過,一審法官認爲,若家戶門窗未鎖,導致遭竊賊侵入竊盜,竊賊豈有指責屋主沒鎖門窗有過失,還要求減輕賠償責任之理?法官認爲,楊女雖因思慮不周受騙,但國壽公司本可經由內部監控制度防範,難辭其咎,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國壽及王女賠償1229萬多元。國壽及王女不服,均提上訴,遭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