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榮︱宋明理學的二重性——兼議《宋明理學論稿》
這次會議主題是宋明理學的價值和流弊,以前的研究常常或者主要指出宋明理學的價值,或者主要着重於它的缺陷,相對於此,現在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這樣的會議主題是比較全面的,這也體現了這次會議的獨特之處。從宋明理學的研究本身來看,經過這麼多年的發展,對其中包含的豐富性和多種內涵,也已有比較深入的理解。
從宋明理學的正面意義看,其價值至少體現於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宇宙論或形而上學這一中國哲學的重要問題上,宋明理學形成了的三個派系,即注重“氣”的氣學、注重“理”的狹義理學、注重“心”的心學,三者各有特點。注重“理”的這一學派,主要突出了普遍法則(理)的意義:以“理”爲第一原理,將其看作是整個世界的最高的原則,同時包含對普遍法則的注重,這裡的“理”既指世界本源,也是被看作是普遍的法則,在此意義上,對“理”的關注,也包含着對法則的注重。宋明理學中第二個學派即氣學,它以“氣”爲萬物的構成,肯定了世界是物質的。這一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張載認爲,太虛即氣,氣聚而爲物,散而爲太虛,氣具有一種不可窮盡(不滅)的特點。這一看法肯定了世界本身的永恆性,否定了佛老以“無”“幻”言說存在的趨向。肯定世界的存在以物質爲基礎,物質(氣)既變化不居,又恆久不滅,這是氣論的主要貢獻之一。第三個派別即“心學”,側重於以心觀之。心學初起於陸九淵,展開於王陽明。王陽明心學的特點在於把“心”與意義世界的建構聯繫起來,他不再像理學那樣,討論世界是什麼構成的、最終本質是什麼,而是注重世界對人的意義。王陽明肯定:“意之所在便是物。”以前通常認爲“意之所在便是物”是一個唯心主義的命題,事實上,其主要意思是:世界對於人的意義乃是通過意識的賦予和接受對象而形成的。王陽明曾舉例說,以政治上的君臣關係而言,君臣本來並不是政治領域的存在(只是一個生物學上的對象),只有當人具有君臣之義這種政治意識之後,君纔是君、臣纔是臣。同樣,從倫理的角度來看,父子之間本來也不是道德領域中的存在(亦是生物學上的對象),正是父慈子孝這類倫理意識,賦予父子之間的關係以倫理的意義。就此而言,世界對人所呈現的意義是由人對世界的參與和觀照而形成的,這是心學的重要洞見。從總體上看,宋明理學中的理學、氣學、心學,各有自己的獨特的視域。
理學同時提出了萬物一體、民胞物與等觀念。萬物一體這一觀念至少二程已闡發,張載則更進一步提出了民胞物與之說,這類觀念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禮記》中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其特點在於強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具有相互關聯的特點和平等的性質。從現代來看,這一人道理想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觀念具有某種一致性。萬物一體、民胞物與意味着確認每一個對象都是這個世界中的平等成員,他們之間相互關聯,構成了現實的存在,人類命運共同體則在實際上將人類衆生作爲關切對象,而不是僅僅關注於某些利益集團。從涵義看,民胞物與是把整個世界看作是一個大家庭,其中任何人都是與自我密切相關,都應當成爲關心對象,在不僅僅限定在對某些個體、某些特殊集團的關切上,而是以整個人類衆生爲關切對象這一點上,萬物一體、民胞物與的觀念與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想,無疑前後相承,從中也可以看到它具有的當代意義。
我們都知道,理學家注重普遍的“理”,特別是程朱一系,更是如此。程朱所推重的“理”既被看作是具有必然性的普遍法則,也被理解爲當然之則。對程朱而言,行爲必須按照“理”去做,因爲“理”不僅是宇宙的變遷運行的法則,而且作爲當然之則,對人的行爲具有制約作用。但同時,理學家對儒家傳統的仁道也十分重視。作爲狹義理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朱熹便強調:“仁者愛之理”,亦即將“仁”與“理”結合起來。以“愛之理”爲內容。仁更多側重於內在的德性,與之相對,理屬外在的規範,肯定仁和理之間的統一,在此體現了規範和德性之間統一。如所周知,從哲學史的衍化看,存在着規範倫理和德性倫理的區分,然而,作爲中國哲學的延續,在理學學派中,這兩者並不是對峙的,這與西方規範倫理和德性倫理之間存在相互分別甚至分離的狀況,形成了某種對照。一般而言,規範倫理側重於行爲(做什麼),德性倫理則以道德主體的內在人格爲關注之點(成就什麼);前者主要以規範保證行爲的正確,後者則以人格的完美決定行爲的正當,而在理學那裡,兩者卻相互統一。在這一方面,理學上承了中國哲學的傳統。理學的積極內涵當然還包括很多方面,這裡僅提出以上幾點。
除了正面價值之外,此次會議主題把理學的流弊作爲相關的方面。從理學的流弊看,或可提出以下幾點。
前面提到,理學家注重普遍的“理”。朱熹便對“理”作了如下界說:“至於天下之物,則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其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1]“所以然之故”,指必然的法則,將理視爲必然與當然的合一,蘊含着以當然爲必然的趨向。事實上,朱熹也一再強調:“孝弟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2]”。“孝弟(悌)”作爲規範,是當然之則;不能不然,則是必然的,人別無選擇:你只能這樣做。規範本來是當然之則,當它被看成必然的法則時,便帶有一種強制性質,所謂“命我”,也暗示了這一點。一般來說,規範是人所制定的,對此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但在“不能不然”的形態之下,它就變成了外在強制。這一觀點與理學要求以“道心”支配“人心”、使之支配人的整個意識相關,所謂“人心與道心爲一,恰似無了那人心相似。只是要得道心純一”[3],便強調了這一點。理學的理欲之辨以制約自己的感性慾求爲指向,這種觀念與當然爲必然的要求相互銜接,進一步表現出將規範加以強制化的趨向。
從形而上的層面考察,除了前面提到的理學、氣學、心學在總體上的這些特點之外,理學中的一些學派和人物還表現出一種傾向,即離開人的存在去進行思辨的構造。以程朱理學而言,在形而上的問題上,其注重之點是理氣關係,並在某種意義上傾向於離開人的視域,去對存在加以構造。就理氣與世界的關係而言,借用亞里士多德的四因說,理可以視爲形式因,氣則是質料因,兩者從不同方面構成了世界的存在根據。在理學那裡,這種觀念表現爲離開人自身之“在”去考察世界,帶有明顯的思辨色彩。事實上,世界的存在、世界到底形成什麼樣的形態,與人自身的參與活動和觀察世界的方式是分不開的,前面已經提到,如果僅僅強調理氣關係,便容易忽視人的存在與世界的以上關聯,理學中的程朱之學,多少表現出這一特點。
知行關係是理學涉及的又一問題。從知行之辯來說,一方面,到了明代的時候,王陽明提出知行合一,似乎肯定了知和行之間的統一性,但是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從程朱到王陽明,在知行問題上都帶一種思辨的趨向。程朱講知先行後(至少有這一面,當然不限於這一面),王陽明肯定知行合一,從而不同於程朱。前者的先驗性顯而易見,後者固然不同於顯性的先驗論,但在王陽明那裡,知行合一是以知的先天預設作爲前提:對他而言,每一個人都有先天的良知,儘管這種天賦之知在剛開始的時候,並不爲人所自覺理解到,可以說“雖有而若無”,只有經過後天行的過程,人才能夠自覺意識並理解良知。概要而言,在王陽明那裡,知行合一表現爲由先天之知出發,經過行的過程,達到對先天之知的深刻認識。在這一過程中,行的過程同時也受到知的制約。以上觀點一方面注意到了知行之間的關聯,另一方面還沒有完全擺脫先驗論的趨向,這種二重性是現在需要如實把握的。
這次會議同時涉及蔡方鹿教授所著《宋明理學論稿》。該書厚厚一大本,裡面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觀點。如所周知,蔡方鹿教授在宋明理學方面很早就有所研究,這本書可以說是綜合性地體現他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我大致翻閱了一下,儘管沒來得及仔細看,但已有如下印象:第一,蔡方鹿先生的著作具有系統性。《宋明理學論稿》本身是篇幅很大的一巨冊,北宋五先生的邵雍、周敦頤、張載、程頤、程顥都是其考察對象,同時,在理學範圍內,南宋的朱熹、陸九淵以及明代王陽明的思想,也是構成了其重要的研究內容,可以說,理學各派和主要人物,都被列入了該書的系列。第二,儘管書名是《宋明理學論稿》,但實際上也涉及宋明時期的其他各家的思想,如王安石的新學、三蘇父子的蜀學,以及陳亮的永康之學、葉適的永嘉之學,這些不同學派都在其考察範圍之內,儘管它們不能納入到理學中,但同時也構成了宋學中很重要的方面,該書對此都做了深入的、有新意的討論。此外還有湖湘學派,這幾年我們比較注重的胡宏、張栻等等,湖湘學派也是宋代的重要思想流派,胡宏、張栻本來也是南宋時期的學人。此外,像呂祖謙的金華婺學也是構成他討論的方面,呂祖謙跟朱熹關係比較好,他們之間也經常學術往來,從廣義上說也可以把呂祖謙的婺學歸入理學,但是他有自身的特點,獨立的加以考察也是有意義的。第三,該書又從不同角度,對所涉及的人物和學派做了不同考察,比如說在元代的時候,重點考察了折中朱陸的許衡、劉因、吳澄。我們知道,元代理學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許衡、劉因、吳澄,他們的重要特點在於經過了南宋朱陸之爭之後,趨向於兩者之間的溝通,該書敏銳地注意到朱陸之間折中這一趨向,並對作了獨到研究。同時,對理學中不同哲學問題,也都加以潛心探究。從心性之學、認識論,到經典闡釋,都構成了該書的重要討論對象,在這些問題上也都展現了自己新的見解。第四,對宋明時期不同的哲學派別,包括儒釋道以及它們之間關係的分析,也是該書的一個重要特點。如所周知,儒釋道合流是宋代理學的特點,然而,這種融合究竟包含何種內容?呈現什麼趨向?對此,該書也做了具有新意的考察。最後是道統問題,我們都知道,道統是蔡方鹿教授這幾年探討的一個重點,該書對儒家的道統,以及道統與釋道之間的關聯,也做了深入研究。道統本來是儒學傳統,但在儒釋道合流的形態之下,考察道統及其衍化,也有它的特別意義。總體來看,這本書對宋明理學進行了綜合性、總結式的討論,有其獨特的學術價值。
(本文系作者2024年12月在成都舉行的“宋明理學的價值和流弊”會議上的視頻演講)
[1] 朱熹:《大學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512頁。
[2] 朱熹:《論語或問》,《朱子全書》第6冊,第613頁。
[3] 朱熹:《朱子語類》卷七十八,《朱子全書》第十六冊,第26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