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樓市新政釋放信號,港澳臺及外籍人士120平方米以上不限購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吳佳楠 廣州報道
7月9日,針對網傳“廣州放鬆對港澳臺及外籍人士購房限制,建面12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住宅不限購”的消息,不少媒體在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權威部門確認消息屬實。
據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瞭解,港澳臺及外籍人士購買廣州住宅,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限購一套,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限購,目前該政策於上週已經開始執行。
具體內容爲,境外人士(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提交在本市工作學習證明以及工作單位的有效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提交由申請人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用自住的書面承諾,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在限購區內可以購買12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一套,在非限購區或在限購區購買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時不限制套數。
港澳居民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及華僑提供在廣州市工作學習相關證明,具結購買商品住房用於自住自用的書面承諾,提供材料符合規定的,可以在本市限購區內購買一套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在本市非限購區購買住宅及在限購區購買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時不限制套數。
在此之前,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廣州購房,需按照《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號)執行。
根據171號文,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122號文在171號文的基礎上再次明確,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按照171號文的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覈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也就是說,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非自用商品房,必須要取得兩證,一個是《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一個是《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要有房地產投資的營業範圍。
近年來,對港澳臺和境外人士購房,廣州一直堅持自住自用,可以購買一套自住房,只要提交一些基礎材料:對於外籍人士,提供護照(1年以上的入境記錄)、由人社局備案的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由人社局開具的就業證、顯示無住宅的不動產查詢單;港澳居民則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顯示無住宅的不動產查詢單。
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推出“惠港16條”,明確放寬港人大灣區置業限制,規定港人在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與當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以促進要素流動暢通,三地互聯互通,規則和制度融合。
近期,北上人士大幅增加,旅遊消費的傾向很強。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爲,此次廣州發佈的新政,即港澳臺及外籍人士購買廣州住宅,120平方米以下限購一套,120平方米以上不限購,一方面是貫徹大灣區內居民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爲了鼓勵港澳臺居民來穗消費,創業置業,同時也是爲了貫徹存量去化和盤活的政策導向。去年深圳發佈相關政策後,廣州也選擇了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