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礦業公司爆破作業造成3人死亡 調查報告認定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3年11月14日12時52分左右,廣西盛天舜興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興礦業”)廣西扶綏縣龍頭鄉肖漢西高峰山礦區石灰岩礦(以下簡稱“高峰山礦區”)採礦權範圍內發生一起較大爆破事故,造成3人死亡,1輛皮卡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

3月26日,廣西崇左市應急管理局發佈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爲爆破事故,事故等級爲較大事故,屬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據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爲:高峰山礦區一期165平臺爆破作業面技術員蔣永東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羣進行文字溝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況下,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導致事故發生。

報告建議,舜拓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定期開展各環節的風險隱患大排查,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爆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企業未對每次爆破作業進行單獨的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設立指揮組或指揮人,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5.2.2.1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技術設計文件。”和“6.2.1.2其他爆破應設指揮組或指揮人”的相關規定,現場爆破作業隨意性大;未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規定於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人員未能熟悉公司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舜興礦業未按照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格式範本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落實企業主任責任,對礦區舜拓公司爆破作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不認真、不紮實,未及時消除舜拓公司爆破人員違規操作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調查報告同時建議,對相關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或給予行政處罰。

(總檯記者 許大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