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妻突嘔吐 尪臨停路肩救護挨罰4千!法官這理由撤銷

有人夫載着癌末妻子行經臺61線,妻子突嘔吐不止,人夫趕緊停靠路肩幫忙清理穢物,豈料,竟遭到後方車輛檢舉挨罰4千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載着癌末妻子,開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臺61線時,因臨時停靠於路肩,遭到後方車輛檢舉,陳男提出申訴仍遭開單挨罰4千元,陳男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當天因癌末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擔心穢物會造成妻子噎到致命,便停靠路肩清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影像與陳妻醫師證詞,符合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陳性男子於去年4月16日下午3時52分許,開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臺61北上255.2公里處時,因臨停在路肩,遭到其他民衆認爲有違規行爲,以行車紀錄器影像提出檢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員警審視影像資料後,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的違規事實,便制單開罰,陳男不服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函覆查無違誤後,陳男仍遭裁處4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當天載着因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而失去行動機能的癌末妻子,因對方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擔心延遲處理妻子口中穢物因而噎到致命,便停靠路肩對妻子緊急救護,應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的緊急避難行爲。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表示,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有汽車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狀況,原則上禁止行駛於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或倒車,陳男雖主張當時爲阻止配偶嘔吐物進入氣管、肺部,必須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便停靠路肩,但陳男違規當下是否有緊急避難沒人知道,另外,陳男行駛於快速道路,應當審酌自身有無能力可邊開車邊照料停行者狀況,此情顯與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不符,陳男無理由主張緊急避難而免卻行政處罰責任。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陳男駕駛的車輛緩慢從外側車道向右偏移進入路肩,且緩慢在路肩向前行駛,而檢舉檢舉車輛才逐漸追上陳男車輛,後續檢舉車輛超越陳男車輛後,便沿臺61往北行駛,未捕捉到後續事發經過;陳妻醫師證稱,事發後於同年4月27日至陳男家中訪視,陳男有向他提到妻子在快速道路突然嘔吐情況。

法官勘認陳男並非臨訟杜撰,且使用路肩是爲保護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的必要手段,因此,行駛路肩所造成的交通秩序法益侵害與保全其配偶生命、身體的法益相較,顯然較輕,認爲該當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