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不貸!樂山、雅安、眉山涉氣典型案例曝光

來源:封面新聞

封面新聞記者 杜江茜

8月23日,記者從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解決人民羣衆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大氣環境違法行爲,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氣環境行政處罰案例。爲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現公佈涉及樂山、雅安、眉山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峨眉山市四川某礦業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未採取覆蓋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案

2024年3月14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礦業有限公司所屬礦山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爲:堆高約5米呈錐體狀、約2000噸的細砂,露天堆放未採取覆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該企業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2.1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雅安市雨城區某加油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2024年8月14日,雅安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場檢查時,發現雨城區某加油站內油汽揮發味異常,對企業在用加油機逐個檢查發現:該加油站1號加油機2、3號汽油加油槍和5號加油機17號汽油加油槍的集氣罩破損,未及時維護更換。執法人員使用PID(便攜式揮發性有機物檢測儀)現場對正在進行加油作業的5號加油機17號汽油加油槍開展檢測,TVOC(總揮發性有機物)顯示值超過了1000毫克每立方米,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情況。

該加油站的上述行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雅安市生態環境局正在依法進行調查。

案例三:四川省洪雅某光學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3月26日,眉山市洪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省洪雅某光學有限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車間內工人正在進行膠水粘接玻璃、保護漆塗抹玻璃作業,配套的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未開啓運行,生產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