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改彈跳臺加高選物口 法官認定具「射幸性」是賭博

機臺主擅改選物販賣機,將選物口加高,遭法官認定賭博。(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林姓機臺主將其中一臺選物販賣機加裝彈力繩彈跳臺,並加高選物口,供民衆遊戲,卻遭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他雖辯稱「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賭客」,臺中地院認爲「已具賭博性質」,依非法營業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8歲林姓男子擔任機臺主,設置許多選物販賣機賺錢。他竟突發奇想,2018年8月將設在臺中市的其中1臺二代選物販賣機做改裝,除用塑膠水管將選物口拉高數十公分外,另加設彈力繩、彈跳臺1組。機臺內放有數件藍芽喇叭消費者投入10元硬幣後,可以夾取喇叭1次,但還須經彈跳臺不定向彈跳進入出物口,才歸消費者所有。如果沒抓到,或抓到後無法彈跳進入出物口,錢將由遊戲機沒入,歸林所有。

第四警分局同年9月執行「正心正風」專案時發現該機臺,認爲有賭博之嫌,將林男送辦。林當下坦認犯行,遭起訴後卻向法官喊冤,辯稱客人只是去玩,不是賭客。

法官依據警方現場照片來看,該機臺架設彈力繩彈跳臺、取物洞口也加裝塑膠水管撐高選物口數十公分,影響取物可能性,足認已非屬「選物販賣機」,應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

另外,機臺經改裝後,賭客投入10元硬幣1枚,是否能抓取藍芽喇叭,取決於是否成功抓及是否能將之彈跳進入出物口之機率,而具「射幸性(不具對價關係)」,且賭客投入金額與藍芽喇叭顯無對價關係,應已具賭博性質,被告所言不足採信。

法官認爲,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是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爲標準,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都適用。林男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責付林男保管的改裝機臺則全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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