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初審 禁止公佈民調從投票前10日縮短為3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僅開會3分鐘,就初審通過攸關調整罷免門檻的選罷法修正草案;此外,也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將投票日前禁止公佈選舉民調的時間,從前10日縮短爲前3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再度排審選罷法修正草案,因國民黨立委昨天深夜就到會議室外,將內政委員會所在的紅樓202會議室外的走廊一側以桌椅擋門、另一側則以人牆阻擋民進黨立委進到會議室,今天上午開會前,雙方就爆發多波推擠衝突。

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徐欣瑩,以及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張智倫、牛煦庭、丁學忠、黃建賓等人,則與議事人員已進入會議室。上午9時徐欣瑩宣佈開會,直接進入逐條審查。

徐欣瑩表示,選罷法第32、43、52、53、67、69、75、90條等條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並在9時3分散會。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爲避免民意調查的「公器」成爲候選人及政黨的「私器」,且多數設有禁止公佈民調規定的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1至6日內,因此將原本不得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民調的投票日前10日期限,縮短爲投票日3日前。

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案指出,現行法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但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爲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的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因此修正爲千分之10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另外,民進黨立委楊曜提案指出,現行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未先有驗票機制,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因此提案,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驗票完成後票數仍相同時,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表示,爲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因此提案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

臺灣民衆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則指出,選舉史曾發生鄉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聲明退選,但仍當選鄉長,之後卻未就職而須辦理補選,已構成恣意參選的要件;爲避免增加選務成本,因此增訂不予發還未就職的當選人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