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日爲勞基法指定假日 勞動部:應依法放假一日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

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僱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爲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僱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僱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僱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