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芯揭染疫機師足跡恐違法?律師:最重罰45萬、5年徒刑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法巢臉書專頁

網路瘋傳紐西蘭機師(案765)足跡再添多個場所,更有議員以其經查證爲由,揭露疑似染疫個案行動足跡,進而導致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佈之資訊遭受質疑。指揮中心則提醒,不論真假只要轉傳都會觸法,也會請政風單位釐清,並再此宣導,一切資訊仍按中央公告爲主,外界勿隨意散佈。

未查證轉傳「假的」足跡訊息違法

筆者爲此已多次撰文指出,若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但未善盡「相當查證義務」時,切勿隨意散佈、轉傳,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及社會恐慌,否則將可能觸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可處最重3年有期徒刑

臺北市國民黨籍議員徐巧芯爆料,確診機師在12月9日的活動足跡。(圖/翻攝自Facebook/徐巧芯)

轉傳「真的」足跡訊息,爲什麼會觸法?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泄漏。違者同法第6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9至45萬元罰鍰,目的就是爲了保護傳染病病人的隱私。

且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病歷、社會活動均被列入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且不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不當利用其個人資料,除非爲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始得爲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否則將可依照同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議員以查證爲由揭露染疫個案個資,雖目的可能是爲了防止其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具備公共利益,固屬立意良善,但基於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資訊,應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外統一公佈訊息之原則,若貿然予以散佈,將可能導致公衆無謂恐慌、謠言流竄及妨害機構運作,耗費相當社會資源,實應留意。

個案活動地點公佈原則

指揮中心特別指出疫調及足跡公開原則,所謂「密切接觸者」,是指與個案距離1公尺、15分鐘無適當保護措施者;而公佈與否的最高準則,在於「可掌握不公佈,無法掌握就公佈」,故需要公佈者,系因爲無法掌握或匡列接觸者之行蹤,因此,足跡公佈的「必要性」,即全權交由疫調人員判斷。

或有民衆感到無法理解,甚至認爲指揮中心隱匿、欺瞞,但因近來不確定真僞的足跡公佈結果,着實造成許多飯店、餐廳業者紛紛提出自清,所付出的勞力、時間及費用,所引起民衆的觀感以及恐慌的程度都不在話下,如此導致社會成本的耗費,相信也是多數人所不樂見的。

任何政策都應該接受民衆的檢視與批評,但如何取捨與裁量,都需要仰賴專業知識與經驗,在防疫優先下,如何做到盡善盡美,考驗着執事者的智慧。在疫情嚴峻的現在,任何疫情消息都牽動着民衆敏感神經,審慎看待、積極查證,或許纔是保護自己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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