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地制法堵配偶、姻親派代陋規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圖爲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左)因違反《選罷法》遭判處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縣府竟指派羅吉祥的妻子張順朋(右)擔任代理鎮長,引起地方人士不滿。(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縣、彰化縣都曾發生過鎮長、村長遭判刑,卻指派妻子代理的狀況,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朝野立委對此多表支持,修正案順利送出委員會。

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於2018年地方選舉,因違反《選罷法》遭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縣府竟指派羅吉祥的妻子張順朋擔任代理鎮長,引起地方人士不滿,張順朋最後仍於補選中勝出。

此外,彰化縣德興、頂莊、溝內、塭仔、頂犁等5村長同樣於2018年地方選舉中違反《選罷法》遭判刑,公所指派村長的妻子代理,引起地方反彈,反對人士怒斥「難道村裡已經沒有人了。」丈夫判刑、妻子代理的狀況層出不窮。

立委沈發惠、呂玉玲等提案修正《地制法》第82條,朝野立委在委員會中達成共識,初審條文中明訂,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裡長的代理人,不得爲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指出,爲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村裡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指派其配偶或親屬代理,產生實質上仍由該首長執行職務的不合理現象,考量社會觀感,若朝野有修法共識,內政部表示支持。

此外,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爲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條文中明訂,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