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友妻 男一審無罪二案判3年6月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陳姓男子在12年前涉嫌強姦友人妻子,遭通緝10年始被緝獲,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爲被害人部分證詞前後不一、有悖常理,以無證據判陳無罪,臺中高分院二審改判徒刑3年6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民國88年晚間與友人夫妻及未成年兒子聚餐後,由陳男車載返友人住處,友人想邀人到家裡泡茶,請妻子到1樓找電話,妻子在2樓打對講機到3樓告訴丈夫電話資料

但友人見陳男久未上樓泡茶,到2樓查看,發現房門內鎖,敲門又無人迴應而踹開房門,發現陳男與妻子正發生親密關係友妻大叫一聲奪門而出,報警指控陳男涉嫌強姦。

案經檢警偵辦,陳男遭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89年10月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陳男未到案遭通緝,直到99年11月被緝獲。陳男到案後坦承與友妻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指稱當時友妻並未反抗;友妻則指遭陳男強力壓制摀住嘴巴無法應聲。

一審法官審酌被害人部分證詞前後不一、有悖常理,且丈夫已在門外敲門卻未呼救,等踢開房門後卻能呼叫等疑點,認定無證據認定犯行而判陳男無罪,案經檢方上訴。

臺中高分院以陳男與友妻無曖昧愛慕行爲,被害人於丈夫在家時,合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不符情理,且雙方並無仇隙,沒有誣指或冒僞證罪控告理由,被害人距受性侵害已10年,難以正確詳述細節,控訴足堪採信,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