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關雄監17年不得假釋 法院要求法務部重新審查
▲受刑人服刑17年不得假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要求法務部重新審查。(圖/翻攝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劉姓受刑人在高雄監獄服刑17年,2017年底提報假釋申請被駁回,他打起行政官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有資訊不對等情形,因此撤銷原處分,但基於對行政專業的尊重,北高刑判決法務部應對申請假釋案重行審查、併爲適法處分,可上訴。
劉姓男子犯下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最高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19年餘徒刑,劉男至今已服刑達17年但仍在監。高雄監獄多次將他提報申請假釋,但均遭駁回。雄監於2017年12月再度提報假釋申請,但雄監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未通過,報請法務部審覈。
法務部審查後,認爲劉男所犯罪行,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甚鉅,且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難以抹滅的創傷,應審慎評估其悛悔情形,有繼續教誨的必要,因此法務部維持雄監假審會決定,不準假釋。
劉男申訴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法務部應訴時,主張劉男並無假釋申請的請求權,法院應程序上駁回劉男請求。但法院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81號、第691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認爲受刑人應有尋求外部司法救濟的權利,決定實質審理本案。
另外法院再根據當地轄區警方回覆的意見調查表,發現劉男並無鄰里觀感不佳、有再犯之虞等內容,顯見雄監當時並未依警察機關複查的內容,如實登載在假釋報告表上,讓假審會委員審查時,有資訊不對等的情形,可見原處分確實有違法之處。
但基於對行政專業的尊重,法院不直接審查本案是否得予假釋,交由行政機關重新審查。因此北高行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法務部應對申請假釋案重行審查、併爲適法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