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涉嫌收賄包庇賭場 不服停職處分狀告北市府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刑警黃臺明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賭場不舉發,遭依貪污罪起訴,臺北市政府並依法將他停職。黃員自認清白,停職已嚴重影響家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只要「涉嫌犯貪污罪」且「經提起公訴」,權責機關只能核布停職,沒有裁量權限,因此判黃員敗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黃臺明在任職萬華分局偵查小隊長期間,負責查緝賭博、色情、毒品及幫派等犯罪,2017年間卻涉嫌透過白手套向2家賭場業者收賄,每場次收取1萬元或3000元,同意包庇賭場不取締,不法所得總共約21萬元。
案件偵查期間,黃臺明一度被羈押近2個月,羈押期間遭北市府核布停職,交保後又復職。新北地檢署去年7月15日起訴黃,北市府再於同年9月17日核布停職,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黃臺明主張他是無辜的,反而是賭場業者在偵查期間的陳述前後不一,檢察官證據採認及適用法令有諸多錯誤。他雖然被起訴,但在判刑確定前應受無罪推定,北市府卻對他直接作成停職處分,未給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處分應屬違法。
黃臺明強調,他從警多年,屢次破獲重大刑案而受表揚,可見他注重自身清譽,卻被他人誣陷無端纏訟數年,停職後只能受領微薄俸給,又因公務人員身分不得兼職,家庭生計陷入重大危機,就算之後獲判無罪,也已造成重大損害,故請求撤銷停職處分。
北高行認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涉嫌犯貪污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第一審判決前,權責機關即應予以停職處分,並無其他裁量權限;涉犯貪污罪遭起訴的警察若繼續行駛警察職權,也難獲社會認同與信任,損及政府威信至大,該規定也不違反比例原則。
至於黃員主張北市府未給予他陳述的機會,但北高行指出,本件適用的停職規定,只有「涉嫌犯貪污罪」且「經提起公訴」,黃員的情況已符合這2項要件,就算事件聽取他的意見,也無任何實益,因此判黃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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