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千萬壽險保單 1招輕鬆留愛子女

信託公會舉例,長期在海外從事航運工作的單親爸爸王先生,因工作需要常需往返世界各地,若不幸發生意外,三名年幼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會無所依靠,雖然投保多張共計1,000萬元的壽險保單,但又擔心年幼的子女能否妥善運用保險理賠金,還要避免他人的覬覦。

信託公會建議,王先生可將所有保單納入一個保險金信託合約,先支付簽約開辦費用約三到五千元,未發生保險事故時,因保險金尚未進入信託帳戶,不會有其他費用。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金進入信託帳戶後,纔有信託管理費產生。

如被保險人王先生身故後,保險金依約進入到信託帳戶,由受託機構依照當時信託合約內容指示進行管理與按月支付生活費及教育金給三個小孩。也可在合約中加註,若小孩在生活上有大筆資金需求,如醫藥、留學費用、創業或結婚時,經指定信託監察人同意後,提出書面另行申請,或可約定受益人成年時,將剩餘信託資產移轉至小孩身上,信託關係終止,用以確保信託人的意旨及兼顧受益人的照顧。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保險金信託除可達到生活照護之目的外,也可以有節稅功效,因爲「稅務」一直是很多人保險規劃的重點,在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不用繳納遺產稅,而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爲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另外還需留意當初決定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人可能是父母,但理賠金實現時,信託契約委託人則是其未成年子女,這時新的法定代理人有可能推翻當初決定設立者擬定的保險金信託契約,爲防範這種情況發生,信託架構中可設置信託監察人或親屬會議來保障契約訂立時照顧未成年子女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