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落地!證券律所向證監局報送信息

來源:券商中國

近日,有地方證監局發佈通知稱,自2024年6月28日起,正式開展律師事務所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信息工作,並由證監局負責審覈。轄區各備案律師事務所應於2024年7月31日前報送上半年有關信息。

據悉,此舉是落實《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根據新規,律所住所地證監局負責轄區律所重大事項變更備案和年度備案事項的審覈公示工作,證監會機關繼續負責首次備案和重新首次備案的審覈公示工作。截至2024年6月21日,累計有1116家律所完成了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首次備案。

定期報送執業信息

7月3日,廈門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做好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備案等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中國證監會法治司的統一部署,自2024年5月18日起,由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證監局負責轄區律師事務所重大事項變更備案和年度備案事項的審覈公示工作;自2024年6月28日起,正式開展律師事務所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信息工作,並由各證監局負責審覈工作。

通知表示,轄區各備案律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管理辦法》《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3號》《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4號》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常態化報送備案事項的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保證報送的執業等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避免出現不報、漏報和錯報的情形。

轄區各備案律師事務所應於2024年7月31日前通過證監會政務平臺統一備案系統律師事務所模塊補充報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已經完成的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此後做好常態化報送工作,可以選擇在出具項目最後一份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後即時報送執業信息,也可以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的轄區備案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一季度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報送工作。

轄區各備案律師事務所應嚴格落實《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執業中發現各類財務造假、違規佔用等違法線索的,要依法及時向證監局報告。

證監局將加強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備案監管。對轄區備案律師事務所未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報送執業等備案信息,或者報送的執業等備案信息材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將依法予以處理。

未按要求報送將被採取監管措施

除了具體證監局的落實要求外,6月底,證監會還統一發布了相關規則要求。

據悉,2023年10月27日,證監會聯合司法部發布了《管理辦法》,於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基本情況。爲方便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做好執業信息報送工作,證監會制定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法律類第4號》,並在今年6月28日發佈施行。

指引稱,律師事務所定期報送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信息,是做好證券法律業務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各律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執業信息報送工作,明確律師事務所常態化報送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

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在出具項目最後一份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後即時報送執業信息,也可以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選擇定期報送執業信息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一季度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報送工作。

各律師事務所要抓緊組織力量,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2024年6月30日前已經完成的證券法律業務的執業信息補充報送工作。

各證監局要督促住所地在本轄區的律師事務所嚴格按照本指引做好執業信息報送工作,審覈轄區律師事務所報送執業信息形式要素的完備性。在監管工作中,各證監局發現律師事務所未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執業信息,或者報送的執業信息材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採取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各地證監局發現在本轄區執業的住所地在其他轄區的律師事務所未及時報送執業信息的,要在三個工作日內通報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證監局。

責編:萬健禕

校對:王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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