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小六女童到器材室及公園性侵 國小球隊狼教練最終判決出爐

黃姓國小老師兼任校隊教練,5年前他將12歲的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還開車將她帶到堤外河濱公園隱蔽處以手指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國小老師兼任球隊校隊教練,2015年到2017年間,將12歲的女隊員帶到國小體育器材室內,親吻並撫摸胸部,還開車將她帶到堤外河濱公園隱蔽處,以手指性侵,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及猥褻罪判囚3年8月,全案定讞。

被害的少女指控,2015年到2016年間該名男子是她的國小球隊教練,他會雙手環抱她並在體育器材室有摸她胸部,也會摸她下體,他還在車內後座徒手撫摸她胸部,並將其手指插入她私處,後來她向母親告知後,在母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案發後,研究所畢業的男子失去教職,目前從事開計程車工作,臺北地院一審及高院二審斥責他戕害少女身心發展甚鉅,亦損及少女日後對於兩性關係之認知,所爲誠屬不該,應嚴予非難,判刑3年8月,黃不服提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女學生及家長認爲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二審改判校方賠償女學生83萬972元、其父20萬元、母20萬元,共賠償123萬多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