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雨刮連接器引發600萬元官司 法院這樣判

刮水器是機動車上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零件,而因小小的汽車雨刮連接器是否侵權,幾家公司爭執不休:專利權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向法院起訴索賠600萬元,而另一方卻認爲,被訴侵權產品並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第一法庭敲響第一槌,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起汽車雨刮連接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的上訴案件。據悉,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來,公開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侵權?

小小雨刮連接器引發600萬元官司

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以下簡稱“瓦萊奧公司”)是一家法國公司,也是第ZL200610160549.2號名稱爲“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中國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

說明書中顯示,該發明的目的是提出一種把連接器固定在刮水器刷體的一個部件上的裝置,所述裝置可以把連接器鎖定在安裝位置,並且可以把任何類型的刮水器安裝在一標準的臂和一標準的連接器上。通俗來講,是一個使雨刮器高速擺動時不易脫落的連接裝置。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網站上查詢後發現,該項發明專利的申請日爲2002年10月2日,公開(公告)日爲2011年1月12日。

2016年,瓦萊奧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可公司)及盧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未經許可製造並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其專利權保護範圍,構成侵權,請求判令該三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暫計600萬元。

除此之外,瓦萊奧公司以起訴後被告侵權行爲仍在持續、嚴重影響瓦萊奧公司專利產品銷量等爲由,申請法院就侵權認定作出先行判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一審:

引入先行判決,判令停止侵權行爲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何確定?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爲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記者查實,在案涉發明的權利要求書中,共有11項內容。

而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某共同辯稱,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且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爭議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因爲侵權和賠償事實查明難,而導致審理耗時較長。而懸而未決的裁判不但會擴大權利人的損失,也不利於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該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引入了先行判決機制,這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2019年1月22日,一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6-10的保護範圍,據此,法院依法先行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爲。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

是否侵權應對比技術特徵,而非產品本身

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判決,改判駁回瓦萊奧公司關於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合議庭認爲,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在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三個特徵保護範圍之中。

審判長羅東川特別指出,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由專利權利要求書決定的技術方案來確定的。法庭審理是將技術方案裡的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而不是將兩個產品進行對比。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這意味着被訴方利用了專利發明的技術性,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最終,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爲,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上述特徵。

合議庭強調,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和發明創造,在被訴侵權產品當中,即使增加了技術特徵,有不同的技術效果,但仍然使用、利用了專利發明的技術貢獻,並不意味着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關於另一個焦點,被上訴人關於責令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的訴中行爲保全申請,即臨時禁令申請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合議庭表示,原審法院的先行判決與臨時禁令是兩項不同的制度,有着各自的價值。

在先行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臨時禁令有着強制執行的效果,對專利權人有更強的保護效果。但由於被訴侵權產品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因此可以對該案實體問題做出當庭宣判,已經沒有必要作出臨時禁令,因此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終審判決,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判決生效後,有關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的部分,將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繼續審理。

律師解讀:

在201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

這是第一次先行判決

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全國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委員、四川省律協知識產權(信息網絡與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萬商天勤(成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首先應該與專利權的權利要求來進行對比,而非權利人的產品。其次,針對對比的方法,要按照專利證書上面的權利要求進行。

“在權利要求中會記載這一個產品,例如雨刮器,有多少個零部件以及零部件之間的連接關係。每一個零部件都算是一個技術特徵點,連接關係又算一個技術特徵點,假如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擁有被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徵點,哪怕再多幾個其他特徵點,也全面覆蓋了對方的專利權的權利特徵,構成侵權。”

權利要求的範圍應該越寬泛越好,或是越詳細越好?吳姍表示,如果技術特徵點越少,權利人的保護範圍會越大,但如果太大,就會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創造性。技術特徵點越多,跟公有領域的技術方案就會越不一樣,成爲自己的獨特性、新穎性和創新性,在這個時候,就會被給予壟斷的專利保護。

“權利人應該是儘量擴大自己的保護範圍,但是又不能掉到沒有創造性的現有技術的領域當中。”

吳姍認爲,該案被稱爲“第一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在201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對先行判決進行了規定,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先行判決之前,實踐中還沒有出現過,這是第一次先行判決。”

“其次,如果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該案的二審應該到上海高院,但這次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我們稱其爲飛躍管轄。”吳姍表示,這是由於隨着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正式實施,對於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管轄,更有利於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