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三讀 業者未落實自主管理釀死傷「最重判7年」
在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後,立法院12日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姚志平攝)
屏東明揚工廠去年大火,造成多名消防員殉職。(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而若未訂定消防計劃、設置安全設備,發生火災致死傷,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定,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若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不實,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而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或內容不實,則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範,若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並協助救災,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若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則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寫明,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訂定消防防護計劃,或未依該計劃執行避難引導相關業務、設置安全設備、設置住警器。發生火災致重傷,最重可處管理權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最重則爲7年徒刑。
而爲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亦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從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爲人,擴大爲「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本次並增訂消防職安規範,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另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