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查60建案預售屋契約 15家違規、開罰150萬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發佈審查60建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結果,計15家違規、佔25%,共罰新臺幣150萬元;違規樣態包含審閱期未足5天等,以僑臨建設「縣府.厚居」建案違規7項最多。

民衆購屋可能要花數十年繳清房貸,爲確保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縣市政府地政局(處),5到7月查覈60件案預售屋契約,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50建案來自全國,但不含金門、連江、澎湖3縣,另10建案爲1到4月全國銷售戶數排名前10名。

每家查覈15項目,包含「契約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及「驗收」等,60建案共查覈900項目。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說,有違規者計15家、佔25%,違規項目合計28項,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執法直接開罰,共處150萬元罰鍰,並以新竹縣的僑臨建設「縣府.厚居」建案違規7項目,佔查核15項目近半、最多。

分析主要違規情事,陳星宏說,例如有建商計算錯誤,沒有給足法定5天審閱期。

又如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消費者得保留「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於建商瑕疵修繕完成,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始爲支付。但有建案變相降低金額,例如總價1850萬,交屋保留款應有92.5萬,但建案交屋保留款僅列20萬元,落差數倍;甚至有建商在契約中要求消費者提前支付交屋保留款。

還有部分建商沒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停車位的「性質(法定車位、自行增設車位、獎勵增設車位)」、「停車空間面積佔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影響消費者採取合理消費的判斷;也有建商沒載明停車位的「高度」,將直接影響消費者車輛實際進出及停放的權益。

此外,應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建商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消費者進行交屋,並就驗收時所發現的瑕疵,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但是查覈發現,部分建商未在契約中明確記載消費者收到交屋通知後,應配合辦理交屋手續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