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幹部“五人小組”工作機制

題記:非常慚愧寫吏部左侍郎公衆號一年來還從未對幹部選拔任用作正面的專門解讀,趁着蛇年春節假期和大家交流一下幹部選拔任用中的內容,補交一份遲到的作業。

凡事都講規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便是幹部選任工作中的最高遵循。然而所有的規則都有變通,不會絕對機械的運行。由於門道太多,既神秘又博大精深,而這也使得提拔成爲了一門“玄學”。

在這當中,最神秘的應該是幹部“五人小組”,今天吏部左侍郎先結合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來解讀幹部“五人小組”的工作機制。

一、2014版和2019版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對比

講解幹部“五人小組”不能脫離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在2019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將幹部選拔任用明確了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5個環節。

與2014版的選任條例相比,2019版在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中強化了組織部門的權限,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綜合分析研判和動議分析職能,特別是明確了組織部門可以就人選意向提出初步建議,而14版的時候組織部門只能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當然,強化組織部門權限的本質是強化黨委的領導。《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彙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在實踐操作中,組織部門向黨委主要領導彙報一定不是有了初步建議再彙報,這是一個反覆、多次醞釀的過程。

這樣的程序設定,使得組織部長的權限更實了。一方面,從程序上看,“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這實際上是對初始提名權進行了規範,也就是說除黨委主要領導外,其他領導推薦提名幹部都需要經過組織部長。另一方面,黨委主要領導接觸的人員範圍畢竟是有限的,除一些重要、敏感、特殊的崗位親自過問之外,其他崗位根本無暇兼顧,而來自組織部長的推薦則是最明正言順的了。

二、幹部“五人小組”與黨委常委會的關係

在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中,沒有對“五人小組”會議作出明文規定,且在其他的黨內法規中也並未體現。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五人小組”會議作爲黨委常委會在研究幹部事項的前置程序普遍存在。

“五人小組”會議機制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程序中的重要環節,通常在組織部門提出考察建議人選後,先由“五人小組”進行醞釀和討論,再提交黨委常委會審議。“五人小組”會議雖然是一項議事機制,但作用某種程度上大於決策機制,“大盤子”在這個會上已經基本確定了。這也符合“大事開小會,小事兒開大會”的基本原則。參會人數越少,會議的重要性越大。參會人數越多,會議的重要性越小,更多的是程序所需。

五人小組顧名思義是5位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通常的參加範圍包括黨委一把手、行政一把手、黨委副書記、組織部長、紀委書記等,顯然這五人都是黨委常委,且前三位在黨委常委中的排名固定。組織部長是工作需要,紀委書記則是出於幹部監督的需要。

目前全國省、市、縣委常委數量設置中,省級黨委常委數量一般爲13人,副省級城市市委常委數量一般爲13人,普通地級市市委常委數量一般爲11人,區縣委常委爲11-13人。由於“五人小組”成員全部爲黨委常委,那麼在這5人已經形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基本上在之後召開的黨委常委會上不會產生與“五人小組”會形成的意見相左的情況,因而有利於更好的貫徹黨委意圖。

三、幹部選任中唯一可能有“交鋒”的會議

幹部選任程序基本上確定了黨委主要領導在幹部選任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從程序上看,包括行政一把手在內的“五人小組”成員要到“五人小組”會上才能知曉具體動議情況,而非“五人小組”成員的黨委常委則要等到召開黨委常委會時方能知曉。當然,實踐中也有黨委和行政一把手相互通氣的情況以及徵求分管領導意見的情況,取決於不同黨委主要領導的工作風格。

也因此,幹部“五人小組”會上,與會人員特別是行政一把手可能會針對某個崗位、某個人選或者方案的某一部分進行充分交流,組織部門則根據會議研究的結果調整工作方案。而在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擬考察人選和擬任用人選時,則基本不會有太多的交流。

此外,這樣的機制在強化組織部長權限的同時自然地弱化了其他常委和領導在幹部選任工作中的話語權。從程序上,分管某一領域的黨委常委或領導想提拔某個幹部也需要向組織部長推薦,推薦的力度取決於他和組織部長日常工作是否默契以及在黨委主要負責人哪裡的認可度如何。現實中也經常會出現某領導推薦的都不好使,某領導推薦的都好使的情況。

四、結語

脣槍舌劍比大小王太LOW,最高的水平是讓程序、制度和規則替自己說話,讓對方有苦難言,無話可說。

判斷領導的水平高低,首要的是看其如何選人用人。平衡利益是再所難免的,但最終還得看能否鼓舞士氣,能否凝心聚力,能否風清氣正。

不同層級的領導都面臨提拔困境,包括但不限於已經大權在握的黨委主要負責人,在這個意義上誰也沒比誰高明多少,不同年齡不同層級不同階段而已。

有規則就好辦事,先把規則研究明白了。至於能提供什麼價值那就得結合自身情況多研究了,有價值不一定就有回報,沒價值一定沒有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