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7月1日起,非公務員僱員也要簽署效忠聲明

5月21日,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公務員事務局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要求在2021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其僱傭合約在2021年七月一日或之後生效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三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準非公務員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揹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亦訂明,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與其公務員同事一樣,獲香港特區政府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僱員屬公務人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發言人說:“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

“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不當並違反聲明的行爲,一如處理其他不當行爲,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有關僱員的僱傭合約就有關的不當行爲採取相應紀律行動。在根據相關僱傭合約考慮作出懲處時,當局除了考量行爲的情節性質、嚴重程度等,該僱員曾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爲這一點,也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公務員事務局已先後在2020年十月及2021年一月引入安排,要求新聘公務員及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至於受聘或獲任命擔任較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