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米!明年電影院冷氣低於26度 最高恐罰10萬

電影影廳冷氣溫度不得低於26度的新規定預計2017年6月實施。(圖/記者一中攝)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爲落實節能減碳,經濟部規劃將電影院,納爲節能規定對象,影廳冷氣溫度不得低於26度,若抽檢不合格且未改善,可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該規定預計2017年6月實施。

經濟部依「能源管理法」相關公告及規定,針對包括百貨公司、量販店觀光旅館等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實施「冷氣不外泄」、「禁用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等3項節約能源規定。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目前正規畫新增「禁用鹵素燈泡」規定,並擴大上述3項節能規定對象,將電影院業者納入,新措施預計2017年6月實施。

能源局副局長陳玲慧27日指出,將電影院納入節能規定對象,業者當然有一些意見,但經溝通後,「大致上還可接受」。

若影廳滿座觀影人數衆多,不擔心26度不夠涼快,引發抱怨?陳玲慧說,看電影屬靜態活動,將冷氣溫度控制在26度,「舒適感還是有的」。

陳玲慧強調,能源局會持續增加節能規定對象,不過,26度不是個毫無彈性的規定,如果在室內舉辦動態活動(例如演唱會),就可以有調整空間

目前被納爲節能規定對象的服務業營業場所,包括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化粧品零售店電器零售店、銀行業證券商郵局大衆運輸場站轉運站餐館服飾品零售店、美容美髮店書籍文具零售店、眼鏡零售店、鞋類零售店、鐘錶零售店、一般旅館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等20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