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槽溺死「親生男嬰」!21歲未婚媽獲「自首減刑」判8年 檢不服上訴
苗栗縣一名21歲的劉姓女子2018年12月在當地一處土地公廟內,親手把自己懷孕產下僅6天的男嬰放入洗手槽溺死,事後她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苗栗地院法官認爲,劉女在警方知悉殺人犯行前,主動坦承符合自首要件,因此酌予減刑,判處8年有期徒刑;但檢方不服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瞭解,劉女17歲那一年就曾經未婚產下一子,後來卻因故沒有結婚、孩子也交給生父撫養;她後來又交了另一鳴男友,而且一樣發生未婚懷孕的事情,並且於2018年12月15日產下男嬰,只是她卻不敢把男嬰抱回家,反而把男嬰帶到住家附近的土地公廟,親手把兒子放入水槽內活活溺死。
▲劉女將男嬰放入洗手槽內,灌水溺死男嬰。(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劉女將男嬰溺死之後,用紅色塑膠袋裹屍,隨意棄置在路旁的草叢。苗栗市戶政事務所2個月後,等不到劉女的出生登記申請,因此主動打電給劉女詢問原因,不料劉女卻立刻否認有產子,還謊稱自己只是切除腫瘤,加上劉女家人對於男嬰全不知情,戶政人員因此決定通報警方處理。
劉女起初面對警方的詢問,還編造謊言稱兒子送「乾爹」養了,但警方立刻要求找「乾爹」來對方,她眼看事件無法隱瞞才承認殺人,接着帶着員警前往棄屍地點。劉女向檢方解釋,她是怕未婚生子會被父親打罵,加上自己無力扶養纔會殺嬰,檢方因此將她依殺人罪提起公訴。
▲劉女17歲時就曾未婚懷孕,當時還一度論及婚嫁,無奈最終仍與白紗擦肩而過。(圖/東森新聞)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劉女身爲母親應該善盡人母之責,但卻因爲無力扶養、擔心被責罵,就對出生僅6天的兒子痛下殺手,任意抹滅被害男嬰生存權利、惡性非輕;但考量劉女在警方知悉其殺人犯行前,就主動坦承犯行且帶警方尋獲男嬰遺體,符合自首要件、減輕其刑,判處劉女8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法院的判決,苗栗地檢署認爲,劉女最初面對警方追查時,一度說謊企圖掩飾殺人行爲,直到無法隱瞞才改口全盤托出,如此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存有疑慮,因此將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