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稅滯納金利息 免繳
行政院會昨天拍板,未來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遺贈稅等五稅目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一律取消,另像所得稅、營業稅未申報或未繳納,有滯報金、怠報金等行爲罰,但財政部另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部分,這次也一併檢討刪除,如此以105年度計算,財政部少收約5,000萬元。
大法官會議在2月24日作出決議,指滯納金是政府爲督促民衆繳稅而設,但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屬於違憲。
財政部這次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都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納稅義務的制裁,屬罰鍰的一種,具行爲罰性質,考量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話,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予修正刪除,但仍保留滯報金及怠報金的行爲罰。
目前有滯報金及怠報金稅目,有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以營業稅法爲例,若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要繳滯報金,每逾二日加徵1%,最低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逾1萬2000元。逾30日若仍不報,按應納稅額的30%加徵怠報金,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若沒應納稅額,仍需繳滯報金1,200元,怠報金3,000元。修法後不再加徵本稅的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政務次長蘇建榮指出,修正法案下週就會送立院審查,本會期通過的機會很大。但在修法程序完成前,除遺贈稅欠稅滯納金因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已立即停止加徵利息外,其餘稅目欠稅滯納金,仍會依法加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