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銘漢夫妻中79刀慘死真相難尋 家屬求償…蘇建和3人更一審仍免賠
吳銘漢夫婦33年在家被砍79刀,行兇的上兵王文孝遭逮、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伏法前咬出共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3人涉強劫而強姦、殺人,數度被判死,2012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方上訴才告無罪。吳母向蘇等11人求償1054萬元,一審判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賠償831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上訴駁回。
吳銘漢的母親吳唐糖2012年過世,由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7人承受訴訟,但從一審、上訴審和今日更一審皆敗訴。
在建築公司任職的吳銘漢和妻子葉盈蘭遇害時只有36歲,當時女兒和兒子分別7歲、6歲。吳銘漢夫妻血案有兩種版本傳世,第一個版本是全案由積欠電動遊樂場3萬元的王文孝鋌而走險,而他在犯案後不到10個月即遭槍決;第二個版本是王文孝與經常「嫖賭玩樂」的弟弟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因缺錢花用,1991年3月24日鎖定鄰居吳家,王文忠把風,其餘4人分持開山刀、警棍、水果刀進入洗劫,並輪姦具姿色的葉盈蘭,再殺人滅口。
當天早上7點半,吳銘漢的母親吳唐糖打電話找兒子,孫女起牀接電話、經過父母房間,看見房門邊緣和地板染有血跡,叩門無反應,隨即打電話向伯母求救。當房門被親友撞開,發現葉盈蘭俯躺在血泊中,左手腕遭砍斷、只剩連皮拖着,她的臉和背部則被劃刺了42刀;身中37刀的吳銘漢仰躺在地上,左手無名指遭砍至斷缺1節,小指也同時斷折。
夫妻的生活單純,警方後來在吳的薪水袋上發現有血指紋,經5個月比對,查出王文孝涉重嫌。警方查出案發當天,王前往住在吳家對面、已改嫁的母親住處,還住在她家,王有竊盜前科,指紋比對也吻合,8月14日宣佈破案。
警方覺得不太可能是一人所爲,王文孝供出胞弟王文忠及王文忠的同學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作案,除王文忠外,4人在殺死葉盈蘭前還輪暴她。承審的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改制前)法官湯美玉在1992年1月7日、王文孝伏法前4天到高雄左營海軍陸戰隊看守所,詢問蘇建和等人是否真有參與?蘇建和的委任律師傳雲欽也到場。王文孝指蘇等3人都有份,且兇器也是他們3人帶的,他們原本只想偷東西,進吳銘漢夫婦被驚醒後,4個人分別押住夫婦倆並謀害,事後4人還到浴室清洗,並供出胞弟參與把風。
王文孝的證詞咬死蘇建和等人,一審依共同強劫而強姦、共同連續殺人罪判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2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服役中的王文忠則被軍法依竊盜罪判2年8月刑。蘇建和3人被判死刑,最高法院1995年2月9日駁回上訴定讞,檢察總長陳涵質疑判決有瑕疵,爲他們提起2次非常上訴,但都遭駁回。
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在批准死刑執行令前,也認爲案情有疑,法務部的指令對最高檢察署雖無拘束力,但馬仍請最高檢研議是否提出第3次非常上訴;只是總長再次提出,最高法院仍不埋單。
3人有沒有被刑求,至今仍各說各話。3人曾控汐止分局警員陳瑋庭、張中政、嚴戊坤、李秉儒4人瀆職、非法拘提、刑求,檢方認爲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雖然蘇建和聲稱遭警方刑求,但他在警詢時「未承認犯罪」,卻在檢察官崔紀鎮偵訊時「坦承犯罪」,此一不合理之處,至今仍遭被害家屬質疑。
高院後來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爲由,裁定再審,在案發12年後,以「自白不符」、「罪證不足」改判蘇建和等3人無罪,當庭釋放。最高法院則撤銷再審無罪判決,再更一審時,仍判3人死刑,但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再更二審時,再次囑託旅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鑑定。李認爲從案發現場空間、傷口、涉案人手長、胸寬等資料推斷,不可能容納4個人同時揮舞刀械,且依血跡分佈和唯一指紋和血鞋印,認爲可能是王文孝1人所爲,再更二審又改判無罪。
但最高法院質疑李「活動空間極小」的說法可疑,且法醫研究所指「…由死者吳銘漢死亡時位置移動至門口,造成臥室門自外無法開啓,推斷死者是在兇手離開現場之後才斷氣」,顯然吳非被砍殺後立即死亡,仍奮力向門邊挪移,2011年4月21日又撤銷無罪判決、發回。
但2010年9月速審法已上路,2012年8月31日,高院再更三審以法醫研究所對死者的刀痕鑑定,缺乏學理依據、被告間的供述矛盾、未查獲血衣和水果刀或開山刀等物證、現場無蘇建和等人的指紋或毛髮等生物跡證、死者的刀傷多爲平行性傷痕等理由,認定本案爲王文孝1人所爲,判蘇等3人無罪,3人刑事部分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死者家屬曾主張鑑定兇刀,希望看看上頭是否有蘇建和等人的指紋,但蘇等人的律師團強烈反對,認爲被視爲兇刀的菜刀是「不見後又出現」,證據鏈已斷,有證據適格問題。吳家律師楊思勤表示,因人權團體和政治人物支持,蘇案被操作成「人權議題」,李昌鈺稱排除4個人犯案的原因是「現場空間不足容納4人殺2人」,根本是「黑的說成白的」,無法苟同。
高院民事庭前審維持一審判決,蘇建和等人仍不用賠償,但判決遭最高法院廢棄。最高法院指蘇等人稱警詢中遭刑求,檢方未盡舉證責任而獲判無罪,但被害人家屬已具體指明蘇等人說法瑕疵,二審判決未說明取捨理由;另依蘇等人提出證據,民事上是否足夠推翻被害家屬主張仍有疑義,二審以刑事案件就認定蘇建和遭刑求,已混淆刑事、民事當事人舉證責任,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雙方律師團攻防激烈。吳家律師團直指李昌鈺不是醫師、病理專科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沒有學習過解剖,是法醫病理的外行人,就骨骸刀痕鑑定與創傷鑑定,不能與法醫研究所的鑑定人相提並論。律師張庭禎說,再更三審判決認爲劉秉郎等三人自白任意性有疑義,但沒認定他們遭警察刑求,他認爲警察當時若真的有嚴加拷打、逼迫取供,怎麼可能不在所有的筆錄上兜攏自白供述和證詞,反而放任兇器、共犯、行爲分擔、贓物和有否輪姦等細節自由表述,留下這麼多的歧異和矛盾?
蘇建和方的律師團成員陳鵬光認爲本案沒有毛髮、指紋,唯一的腳印是王文孝的,被害人雖死狀悽慘、身中多刀,未必有多人行兇。陳鵬光指出,在本案之前、之後都沒有刀痕角度鑑定,王文孝的初供就是「一人所爲」,他爲自保而亂咬,本案應回到「科學證據」,本案對蘇建和等人來說,是「飛來橫禍」。
吳銘漢夫婦遺孤吳東諺罹患肌肉萎縮症,仰賴呼吸器維生。記者胡經周/攝影
吳銘漢夫妻家屬律師楊思勤表示,因人權團體和政治人物支持,蘇案被操作成「人權議題」,李昌鈺稱排除4個人犯案的原因是「現場空間不足容納4人殺2人」,根本是「黑的說成白的」。圖爲1996年吳家人帶着死者遺照和頭骨到228和平公園訴冤。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蘇建和(右二)、莊林勳(右三)、劉秉郎(右一)3人,被控33年前強劫而強姦、殺害汐止吳銘漢夫妻,2012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方上訴,3人無罪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