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從長榮海運看年終獎金課稅
就我國個人所得稅課稅,並非採「分類所得」課稅,針對不同所得有不同課稅方式,而是採「合併課稅」,將各種所得全部加起來,算出一個數額再乘上稅率。雖然在計算的時候,會看看某筆所得是屬於哪種類型的所得,比如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但這樣分類的目的主要是看不同所得類型,成本費用有何差異。例如薪資所得可以扣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用,執行業務所得扣除的成本費用主要是房租、僱員薪資等。因此最終所得計算可能會長這樣:(執行業務收入-房租)+(薪資收入-進修訓練費)。
因此在談年終獎金時,還是得先確認年終獎金是哪種類型所得。財政部函令明確指出:「至員工所取得之獎金、紅利系屬薪資所得,應並計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年終獎金在分類上屬於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若公司月給付總額薪資超過84,501元,公司會自行扣繳5%。也就是年終獎金領的金額超過84,501,公司會扣5%稅款,員工這時候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扣掉已經繳過的5%稅款。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年終獎金獲得100萬元,這個人全年應納30萬元稅款,可以扣掉公司先預扣的5%,即5萬元(100萬元X5%),這個人當年度只要再繳25萬元稅款。
回到長榮海運的例子,也讓我看到一些課稅上有疑義之處。如果是買政府舉辦的公益彩券、統一發票中獎,只要固定課徵20%稅款,無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至於參加公司尾牙抽獎,則是預扣10%稅款,但還是要將獎品價值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只是與一般年終獎金一樣,先被扣過的稅款可以不用重複繳。
長榮海運員工一夕之間帳戶多了500至1,000萬元、參加尾牙意外抽中大獎,這都是員工作夢都沒有想到的意外驚喜。這跟我們購買樂透中獎、發票兌獎意外中獎,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因爲公益彩券是政府舉辦,卻造成稅款差距那麼大。以1,000萬爲例,假設是發票中1,000萬,應繳稅款200萬元,但如果是年終獎金1,000萬元,應繳稅款大約是300萬元,足足差了100萬元。會有這樣的差距主要是各人綜合所得1,000萬元,是適用累進稅率最高40%,即使扣掉扣除額,還是比固定稅率20%的政府彩券高很多。
樂透、發票與公司舉辦的尾牙中獎,甚至是意外的大筆年終獎金,實質上都可認爲是機會中獎,但稅卻差很大。或許是立法者擔心若將樂透獎金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會被課重稅,降低人們參加購買樂透、索取發票的誘因。但這其實只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難不成上億、上千萬的獎金要被課稅40%,就會降低民衆買氣嗎?發獎金者是政府或私人,卻有這樣課稅差距,就可看出我國各項立法大多還是獨厚政府機關,這或許也是我國立法者值得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