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檢察官很熟」貪警詐20萬 無罪逆轉改判8年定讞
▲員警收賄20萬,判刑8年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前警備隊員林瑞添,偵辦魏姓男子涉犯兒少法案件,竟謊稱「我跟檢察官很熟」,向魏男詐取20萬元現金;魏男遭起訴後,員警還繼續詐騙,直到被判刑定讞,魏男才抖出員警的惡行。一審員警獲判無罪,但二審改認定有罪,判刑8年,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案發於2012年9月間,當時在新北市警局瑞芳警分局警備隊任職的林瑞添(45歲),調派支援偵查隊偵查佐時,受檢察官指揮,協助偵辦魏姓男子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案件。但他竟在偵辦期間,透過網路即時通軟體私下聯絡魏男,要求魏男到他基隆市暖暖住處找他。2人碰面後說,林男謊稱「你已被盯上」,希望魏男拿出100萬元擺平。魏男哀求,討價還價後同意拿20萬元給林男。
2人隨即驅車前往銀行,魏男領出20萬元交給林男。但沒想到魏男當年底到地檢署開庭後,竟被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魏男質問林男,林男還說「已經處理好了,起訴又不一定會被判刑。」結果半年後,魏男就被判刑6月定讞,魏男不滿,向檢方告發本案。林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魏男確實有說20萬元,但是指稱魏男經營色情網頁時,使用的網路金幣,並非實際的現金;況且當時魏男領出現金,不能證明現金20萬就是交付給他的賄賂。一審法院採信,認爲魏男供述有疑點,判決林男無罪。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時,才查出林男確實收賄,因此改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21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