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夜燈」案 莒光鄉代會主席、副主席侵害著作權法 檢方偵結起訴

莒光鄉代會主席史麗彬與副主席陳彥岑與吳姓廠商涉嫌侵害他人美術著作「東莒燈塔文創夜燈」案,連江縣主任檢察官鄭子薇接獲告訴,指揮連江縣警察局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並通知史等人到案偵辦,該案偵查終結,檢方依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的擅自以重製、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將3人提起公訴。

連江地檢署表示,被告史麗彬與陳彥岑爲連江縣莒光鄉民代表會主席與副主席,吳則爲製作小夜燈的廠商,史與陳已預見「東莒燈塔文創夜燈」爲李姓、朱姓告訴人所設計,並於民國111年5月30日經由臉書「僞日本人May‧食遊玩樂」粉絲專頁公開發布,也有在東莒社區發展協會、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會館等處販售而公開展示,李、朱兩人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在未告訴人李、朱兩人同意或授權,委託吳姓廠商製作小夜燈。

檢方說,吳明知該夜燈爲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著作,竟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著作權的犯意,將違法重製的設計圖交給天地包裝事業有限公司,將該夜燈改作爲塑膠底座「東莒燈塔文創夜燈」,塑膠底座上有「第十二屆莒光鄉民代表會敬贈」字樣200個,並於去年3月間交付被告史、陳作爲莒光鄉代會的贈品發送完畢,侵害告訴人李、朱之著作財產權。

此案經承辦主任檢察官接獲告訴,指揮連江縣警察局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並通知被告史等人到案偵辦,並於本月19日偵結,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檢方強調,美術著作爲著作權人之心血結晶,不容他人擅自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方法予以侵害,地檢署呼籲,若對於著作權有所疑慮,應確認得到著作權人同意後,方得有重製、改作等行爲,以避免觸法。

莒光鄉代會主席史麗彬與副主席陳彥岑與吳姓廠商侵害他人美術著作「東莒燈塔文創夜燈」案,遭檢方提起公訴。圖/連江地檢署提供

「東莒燈塔文創夜燈」爲李姓、朱姓告訴人所設計,早已經由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布,也在社區賣店對外銷售,卻遭莒光鄉代會主席與副主席侵權改作。圖/連江地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