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患者致醫院虧損問題迎破局?國家醫保局:要用好DRG/DIP特例單議機制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張羽岐
DRG(按病組)/DIP(按病種分值)支付改革又有新動作。
7月23日,國家醫保局在京召開“按病組(DRG)和病種分值(DIP)付費2.0版分組方案”新聞發佈會,發佈並解讀了DRG付費分組方案2.0版和DIP付費病種庫2.0版(下稱“DRG/DIP2.0版”)。
國家醫保局指出,原則上,2024年新開展DRG/DIP付費的統籌地區直接使用2.0版分組;已經開展DRG/DIP付費的統籌地區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版分組的切換準備工作,確保2025年起各統籌地區統一使用分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規範性、統一性。
國家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司長黃心宇在發佈會現場表示,2019年起,他們就啓動了以DRG/DIP爲主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至2021年,前期的試點工作已經全部進入了實際付費階段,形成了全國統一的DRG核心分組與DIP核心運營,完善了相關的技術規範和經辦規程。
“截至2023年底,全國9成以上的統籌地區都開展了DRG或DIP付費,其中190個統籌地區開展了DRG付費,192個統籌地區開展了DIP付費。天津和上海兩個直轄市皆有,26個省份已經實現了省域內所有統籌地區的全覆蓋,改革的成效得到了初步顯現。”黃心宇稱。
DRG和DIP是新型的醫保支付方式,與以往按項目付費不同,它們均是按病種付費。其中,DRG是指按照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需根據患者的年齡、疾病、併發症、治療方式、資源消耗等因素進行分組。DIP則是按病種分值付費,據國家醫保局官方媒體平臺《中國醫療保險》雜誌的解釋,其需利用大數據優勢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發掘“疾病診斷+治療方式”的共性特徵對病案數據進行客觀分類,之後再結合統籌區內醫保基金總額,確定每個病種的付費標準。
2019年10月,國家醫保局印發《關於印發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國家試點技術規範和分組方案的通知》,正式公佈《國家醫療保障DRG分組與付費技術規範》和《國家醫療保障DRG(CHS-DRG)分組方案》兩個技術標準,中國形成了376組核心分組(即ADRG(1.0版)),基本可覆蓋全部危急重中短期住院病例。
2020年6月,國家醫保局則正式發佈《醫療保障疾病診斷相關分組(CHS-DRG)細分組方案(1.0版)》,形成了618個DRG組,其中包括229個外科手術操作組,26個非手術室操作組,363個內科診斷組。
這一次DRG/DIP2.0版更新,北京市醫保局副局長白玉傑上述新聞發佈會現場表示,“2.0版聚焦了重點學科,迴應了臨牀關切的問題。我們時刻關注臨牀醫學的發展,在改革中對臨牀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了分類和分析,結合數據驗證結果,優化了分組方案,使之與臨牀需求匹配。重點對重症醫學、血液、免疫、腫瘤、燒傷、口腔合併外科13個學科以及聯合手術複合手術等問題進行了優化完善,有效的迴應了臨牀的訴求。其次是升級了分組方法,增強了統計精度。”
DRG/DIP支付改革直接影響醫院和醫務工作者。在過去實際落地的幾年裡,DRG/DIP改革也引發了諸如“醫生變成會計或精算師”、“越卷越虧”等質疑,而於ICU(重症監護室)而言則更爲複雜。危重症患複雜的病情使得其醫療費用也往往高於普通患者,因此,因地制宜地推進DRG/DIP醫保支付方式仍然是難事。ICU的疾病怎麼納入分組,使用了DRG/DIP醫保支付方式後,ICU到底是增加虧損還是減少虧損,這些均是地方醫院的疑問。
在DRG/DIP2.0版分組方案中也指出,用好特例單議機制,對因住院時間長、醫療費用高、新藥耗新技術使用、複雜危重症或多學科聯合診療等不適合按DRG/DIP標準支付的病例,醫療機構可自主申報特例單議,醫保經辦機構按季度或月組織專家審覈評議,申報數量原則上爲DRG出院總病例的5%或DIP出院總病例的5‰以內。
“統籌地區要對各醫療機構申請特例單議的數量、審覈通過的數量等進行公告並形成機制,2025年7月對當年上半年情況進行公告,以後每半年一次。探索除外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新藥耗新技術在應用初期按項目付費或以權重(點數)加成等方式予以支持,後期積累足夠數據後再納入DRG/DIP付費。”上述方案進一步解釋道。
上海市衛生和健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對時代財經表示,“在收治危重病人這一部分,此次DRG/DIP2.0版已經明確指出,申報數量原則上爲DRG出院總病例的5%或DIP出院總病例的5‰以內作爲特例的範圍,這一設限可能能部分解決收治危重病人致使醫院虧損的問題。”
“但這一5%或5‰以內是否應該分地區、分醫院,尤其是在ICU等特殊科室,以及新藥、新技術較多的科室應該適當的考慮。但最終是不是要做一個‘例外目錄’,諸如把一些特殊的藥品、器械、耗材納入單獨支付目錄中,這一政策是否要儘快推出。”金春林進一步對時代財經表示。
至於“醫生變成會計或精算師”,或與醫護績效掛鉤等情況。時代財經獲悉的“DRG/DIP2.0版分組方案”新聞發佈會參考資料亦指出,各統籌地區要認真組織開展月結算工作,進一步提升結算效率,原則上費用結算時間自申報截止次日起不超過30個工作日。按季度或月及時全面地向醫療機構反饋DRG/DIP入組、結算等情況,指導醫療機構調整規範行爲。醫療機構不得將DRG/DIP病組(病種)支付標準作爲限額對醫務人員進行考覈或與績效分配指標掛鉤。
金春林也對時代財經表示,“就這一情況而言,過往醫保和醫療機構存在衝突。儘管DRG/DIP分組後每一個病種有一個平均值,但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有的病人高於平均值,有的低於平均值。但的確不能將醫保支付標準直接與醫護的考覈或績效分配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