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投資型保單爭議 金管會做三大提醒
爲免投資型保單爭議 金管會作三大提醒。本報資料照片
爲免投資型保單爭議,金管會今日特別提醒消費者,因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種類及費用結構有多種型態,且投資相關風險是由保戶自行承擔、不保證獲利,消費者在投保之前,應瞭解欲投保商品的風險及各種費用結構,審慎選擇商品。
保險局統計也顯示,投資型保單的初年度保費收入今年前7月仍較去年同期衰退12.3%,其中由於8月之後股市波動大,因此估計之後的投資型保單銷量也會受影響。
統計顯示,113年1至7月投資型保單的初年保費爲1626.6億,112同期則爲1854億、111年同期爲2373億、110年同期爲3402億。
金管會指出,要保人在簽約後如發現保單內容不符合需求,仍可依保險契約約定,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向投保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即應無條件退還所繳保險費。
而爲了避免股市波動大影響投資損益,進而引發保戶爭議,金管的也特別提醒投保之前應注意三大事項,包括:
一、確認自身保障需求: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爲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消費者在選擇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務必要確認是否有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保障需求,金管會特別提醒高齡消費者,應注意每年的壽險保障費用會隨年紀提高而上升,以及約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合理性,投保前務必審慎考慮是否確實有相關保障需求。
二、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型保險商品除具有保險保障性質外,並能自主掌握保險中資金的運用狀況,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保戶需自行承擔連結投資標的價值波動、流動性、信用風險等多項風險,如爲外幣投資型保險商品還可能面臨匯率風險。而坊間所稱「類全委保單」是指由保險公司委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爲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投資型保險商品,該等專設帳簿資產雖由保險公司委託專業機構代操,但投資相關風險仍由要保人承擔。
金管會也提醒,在決定連結複雜的投資標的前,需確認自己具備相關投資知識及風險承擔能力,切勿僅因預期投資報酬率可能優於銀行存款利率就盲目決定投保,而忽略投資型保險商品本質上具有自負盈虧且不保證收益之特性。
三、特別注意相關警語:市面上有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訴求連結投資標的定期配息或收益分配機制,但部分商品的配息或收益分配來源可能爲本金,民衆購買前,應特別注意各該商品的警語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