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麟洋配」解套 銓敘部提2方案:有同樣狀況的公務員都適用
王齊麟與李洋。(本報資料照片/吳鬆翰攝)
臺灣羽球黃金男雙「麟洋配」王齊麟與李洋因具公務員身份,代言與肖像權授權一度鬧出風波。銓敘部今天表示,銓敘部日前已作出解釋,肖像一次性授權以及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的商業活動,都不涉及公務員相關規定,未來具公務員身份選手也都適用。
「麟洋配」在拿下東京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後,人氣水漲船高,不料日前卻傳出經紀人同意提供悠遊卡公司「麟洋配」悠遊卡肖像權,卻未事先告知兩人所屬的土地銀行,雖然經紀人事後已與土銀達成協議,但外界擔心其他具公務員身份運動員,在代言方面要如何取捨?
銓敘部日前已公佈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的解釋令指出,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亦即只要是具有公務員身份者都需遵守相關規定。
不過解釋令中表示,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
行政機關或機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也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的捐贈或捐助,以辦理符合機關職掌的事務。這些作法都不涉及上述服務法的規定。
此外,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並不屬於服務法中規定的「經營商業」範疇,其經權責機關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也是一樣。
銓敘部表示,類似「麟洋配」的案例,只要取得土銀同意,採用肖像一次性授權,或者是採取策略聯盟方式,即可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限制。由於這項解釋令屬於通案規定,不只是「麟洋」,未來無論是運動員還是其他具有同樣狀況的公務員,都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