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被指「無恥」 銓敘部:仍負保持品位義務

銓敘部提供

考試院去年6月修正公佈後的《公務員服務法》,刪除公務員不得驕恣貪惰等文字,被批「公務員服務法無恥,是謂國恥」。銓敘部今天表示,此一說法顯系曲解,公務員行爲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服務法修正是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爲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均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公務員服務法》去年修正時,刪除原本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爲」等文字,被質疑是在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且完成修法的時間點,似乎還與衛福部政務次長王必勝被爆外遇生女有關。

銓敘部迴應表示,此一說法顯系曲解,服務法修正是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爲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均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銓敘部說明,服務法之所以要刪除原第5條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文字,主要是因爲公務員行爲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而且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抽象文字,會有個人價值觀與認知上的差異,難以客觀判斷。

所以考試院修法時,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原本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相關文字,修正移列爲第6條「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爲」,把無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產生結果加以規範。

也就是現行服務法第6條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義務,不僅是規定公務員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行爲,只要公務員的行爲造成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就是違反服務法規定。

銓敘部進一步澄清,銓敘部110年1月函報考試院審議的服務法修正草案中,上述條文就研擬作出修正,該草案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佈,則是因爲108年11月29日公佈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之框架性規範,因此依照限期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修法,立法過程與特定新聞事件無關。

銓敘部強調,服務法修正前後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其品位義務、維護公務紀律的精神,都沒有變更,所以服務法修正後,公務員仍然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致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