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萬元 男子當詐騙車手被判刑1年3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某投資公司名義,向許姓男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再由陳姓男取款車手冒充收款人員,在臺南市佳里區 超商前涉嫌向許收70萬元後,再把贓款交給詐團成員,陳獲得1萬元報酬。臺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有期徒刑1年3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陳於去年11月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詐團成員假冒某投資公司客服人員,自去年9月23日起,向許姓男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許陷於錯誤,再由陳假冒他人姓名與許聯絡後,相約於去年11月9日9點35分,在臺南市某超商門市,佯以投資公司收款人員名義,向許收取70萬元。
陳再依詐團成員指示,將收取款項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獲得1萬元款項報酬。許於同日下午驚覺受騙,報警法辦查獲陳涉案、南檢提起公訴。
法官審酌,陳加入此詐欺集團時年方18歲,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爲快速獲取金錢,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工作,並向被害人詐取金錢,考量犯罪後坦認包括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全部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兼衡陳於整體犯罪中尚非最高決策者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
陳姓男子擔任詐騙取款車手,向被害人取得70萬元獲得1萬元,臺南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有期徒刑1年3月,案可上訴。 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