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夢麟不滿9首歌上網公開播放 怒控滾石求償200萬敗訴確定
知名民歌手王夢麟。(中時資料照片,粘耿豪攝)
知名民歌手王夢麟認爲他演唱的《廟會》、《阿美!阿美!》等9首歌的詞曲及演出影像,被滾石國際音樂公司在網路上公開播放著作權受侵害,滾石及負責人要連帶賠償200萬元,最高法院認爲,依據當年法律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出資的唱片公司纔有著作權,判王敗訴確定。
王提告主張,《雨中即景》是他創作完成而其後未曾移轉著作權予他人,包括《廟會》等9首歌他是歌曲之表演人,滾石公司未經他同意或授權,2015年5、6月間起以「滾石唱片ROCK RECORDS」爲名稱在YOUTUBE影音平臺上,陸續上傳這些歌曲之音樂影片。
他說滾石公司供公衆自由點閱聆聽,已侵害他歌曲之表演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滾石公司給付200萬元損害賠償,段鍾沂爲滾石公司之負責人,應負損害賠償部分連帶責任。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廟會》、《小草》等9首歌是1979年至1980年間所完成之錄音著作,由新力公司或該集團之新格公司所出資聘請王夢麟演唱所完成,且未就著作權之歸屬另有約定,依當年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屬出資人新力公司或新格公司所有。
歷審認爲,王就這9首歌沒有著作權可資主張,他據此主張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遭侵害,請求滾石公司及負責人連帶給付200萬元損害賠償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