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誣指楊瓊瓔養網軍發賄款 女違反選罷法判刑2月
陳女在臉書發言指稱某立委參選人養網軍、發賄款,臺中地院簡易庭依違《選罷法》判刑2月。(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陳姓女子在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對當時中市第3選區的立委候選人楊瓊瓔不滿,於2019年12月10日晚間在臉書發文指稱發表:「豈止用臺中市府公帑養網軍,以前我還當面遇過鄰長在家鄉左鄰右舍幫楊瓊瓔發放賄選款」等文字,涉傳播不實之事,毀損楊的社會評價、影響選民投票,臺中地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49歲陳女因對楊瓊瓔不滿,於2019年12月10日晚間在臺北市住處,到網路臉書張貼發表:「豈止用臺中市府公帑養網軍,以前我還當面遇過鄰長在家鄉左鄰右舍幫楊瓊瓔發放賄選款」等文字,楊以陳女傳播不實之事,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網閱覽,足以毀損她的社會評價,並影響選民投票等原因提告。
陳女到案時坦承在臉書張貼發表相關文字,但矢口否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辯稱她曾遇過鄰長,跟左鄰右舍交談並遞錢,而且鄰長也把錢往她手裡塞,要求她投票給楊,但事後又改口指稱,該人並非鄰長。
臺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定,陳女爲圖使楊不當選,在臉書網站張貼發表不實文字,使選民對楊產生負面評價,不僅侵害她個人名譽權,更挑起惡意攻訐的選舉手段,已不利民主政治正常發展,審酌她自白犯罪及犯後態度、但未與當事人調解或和解,判處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