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被遣返冒用姊身分再嫁來臺 女子18年後被查獲「無罪」
張姓陸配用姊姊名義二度嫁來臺灣被查獲,被控僞造文書,高雄地院認定她獲姊姊同意,判她無罪。(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原籍大陸福州的張姓女子1999年嫁給臺灣的楊姓男子,來臺後與陳姓男子發生外遇,2004年因離婚逾期居留被遣返回,她爲了與陳姓男子結婚,竟和姊姊互換身分,嫁給陳姓男子再申請來臺。張女二婚後在臺灣生活18年,取得身分證,直到去年才被移民署查獲送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是在姊姊授權下互換身分,不構成僞造私文書罪,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張女1999年與臺灣籍的楊姓男子在大陸結婚後,同年10月底以探親名義來臺,2004年11月27日,張女因與陳男外遇離婚,逾期居留及非法打工被查獲,遣返回大陸。依法張女須被管制1年後纔可以再申請來臺,但張女急着想回臺灣與陳男結婚,不想多等1年,回大陸後與姊姊、姊夫商量,獲得同意,姊夫幫她拿照片,用姊姊的名字在大陸辦理新的身分證,兩人互換身分,讓張女可以提早與陳男辦結婚,以探親名義來臺。
張女用姊姊的名字再嫁陳男再來臺一待就是18年,陳男也知道張女是使用姊姊的名字嫁給他,期間2人數度往返兩岸之間,張女最後還以姊姊的名字順利取得我國身分證,正式入籍中華民國。
移民署去年查覈證件經照片比對,查出張女冒用身分來臺,將她和陳男移送法辦。高雄地院審理時,兩人都坦承犯行,但法官認爲,張家姊姊同意與妹妹互換身分,讓妹妹得以嫁給陳男到臺灣生活,相關身分證件的手續及流程均有姊姊的同意,因此認定不構成僞造私文書及行使罪,因此判兩人無罪,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