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非自願離職 符合條件也有健保費補助
被保險人具備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可領取失業給付;或是符合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則可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給付項目中包括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眷屬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補助;勞保局表示,失業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蔘加全民健康保險眷屬,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爲給付對象。
勞保局說,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的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補助期間則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當月分,爲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分,最長各爲6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個月。
符合補助資格者,勞保局將主動傳送補助資料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由健保署檢據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覈銷事宜,該項補助被保險人毋須另外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保局提醒,失業被保險人如因故放棄健保費補助,可於補助月分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