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妻400萬存款炒股票 老翁慘挨告遭判1年徒刑

基隆地院日前宣判,盜領妻子存款的葉男,遭判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張志康基隆傳真)

住在基隆市的70歲葉姓男子爲了要炒股票,不顧妻子鄧婦的反對,今年4月竟趁鄧婦不在時,偷取了鄧婦的銀行及郵局存摺,並分數次盜領了444.5萬元。而且到全案宣判爲止,都沒有還給鄧婦。基隆地方法院日前以犯竊盜罪及五次僞造私文書罪,判處葉男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

今年已經高齡70歲的葉男,今年4月,爲了想炒股票,未經妻子鄧婦同意,偷取了鄧婦的銀行及郵局存摺及印鑑,並分5次,盜領了鄧婦銀行及郵局帳戶裡,總計新臺幣444.5萬元,並且拿這筆錢去買股票。

待鄧婦發現自己的存摺與印鑑遭葉男竊取並盜領後,鄧婦便向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報案,基隆地檢署也於今年6月底,將葉男依涉犯親屬竊盜罪、僞造私文書以及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認爲,葉男不僅擅自竊得鄧婦的銀行及郵局存摺及印鑑,在未經妻子鄧婦同意情況下,盜領鄧婦的存款。而且一直到9月初宣判日爲止,葉男也一直沒有將盜領的存款返還給鄧婦。認爲葉男明確已犯竊盜及僞造私文書等罪。

不過法官也考量葉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且沒有前科,因此針對葉男犯的竊盜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而葉男盜領鄧婦存款,所犯的五項僞造私文書罪,也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葉男盜領的存款部分,法官也裁示,葉男犯罪所得444.5萬元應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