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殺死同居女友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恐老死獄中
雲林楊姓男子與小他16歲的陳女同居,去年因對方提分手,他不斷想到與陳女同居的人生最快樂時光就要消失殆盡,竟將她殺死;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考量他已71歲判處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可令他與社會長期隔絕,將他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因對陳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爲,經法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他不得對陳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爲,但他因懷疑陳女另結新歡,心生怨恨,致萌生殺意,竟在去年7月17日上午前往陳女上班必經的農會工作地點附近埋伏,預謀殺害她。
陳女出現後,楊隨即在農會停車場內用鋼刀接續朝陳女刺擊7刀,其中1刀從陳女左上臂經由肩關節刺入深及左胸,傷及左臂動脈並大量出血合併周圍軟組織血腫,導致大量出血,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並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楊男否認有殺人之犯意,辯稱只是想要教訓陳女,但法官認定他在案發前幾天刻意購買行兇所用之鋼刀,並選擇陳女上班前之時間及上班地點之停車場,作爲行兇之時間及地點,整個行兇過程僅短短10秒鐘,顯示預謀犯案而非臨時起意。
法官當庭勘驗後發現,楊男以反握刀柄方式,出力方向偏向直線型、力道比較犀利,所以比正握方式攻擊力強,本件刀刃長18公分居然經過堅硬之肩關節猶能全段刺入陳女體內,可見用力之猛,殺意之堅,楊男有殺人犯意。
歷審認爲楊男手段兇殘,並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害,但死刑具有不可逆性,且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尚須有悛悔實據者,始得假釋出獄,楊男無剝奪被告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