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關鍵票」讓深澳電廠過環評 詹順貴:個人喜好不可凌駕法律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圖/記者張暐珩攝)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環保署環評大會14日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燃煤計劃環差案,由於投票結果爲8:8,因此交由主席詹順貴投下關鍵票,最終以9:8票數,讓臺電興建深澳燃煤電廠案通過環評。詹順貴對此解釋道,之所以投下「建議審覈修正通過」一票,是因爲「在法律框架下,個人理念必須退位」。

在審查「深澳電廠更新擴建燃煤計劃」環差案中,針對「審覈修正通過」和「重新辦理環評」投票平手下,由主席詹順貴投下最關鍵的一票,做成「修正通過」結論。詹順貴此舉引起外界不滿,除了新北市政府記者會大力批評外,國民黨立委也要詹順貴下臺。

▲環保團體場外舉牌抗議,呼籲臺電應思考新的替代方案,不要罔顧北臺灣居民的健康。(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投下關鍵一票的詹順貴對此解釋道,在投下那一票的時候,就知道會有這些後續反應,但是深澳電廠是否要開發,涉及的是高度政策政治敏感議題,這些政策與政治判斷要由經濟部、甚至行政院來決定,在環評過程中,環署只能比較前後環境影響

詹順貴表示,昨天審查的深澳電廠環差案,並不是新的開發案,完整內容是《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這是基於原有12年前環評通過後,現在提出變更規劃,必須進行新舊規劃對環境的影響,分析比較其差異,看此新規劃案的前後有沒有比較好,是否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條件

詹順貴提到,而深澳電廠差異分析的結果,並不符該條各款條件,所以「縱使理念上不認同燃煤電廠的新建,掌握公權力,就不能凌駕法律,在現有法律侷限下,也只能忍痛符合法律要件的修正通過此一選項」。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劃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爲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四、計劃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開發行爲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