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批讓蕭曉玲復職 曾任郝市府律師列14項理由還原真相

蕭曉玲復職,卻遭各界批評。 (資料照/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臺北市長柯文哲撤銷蕭曉玲解聘案,曾任郝市府法規主委律師慶元臉書發文,爲「還原真相」,因此列出當時解聘的14點理由,並質疑柯P以一人之念,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且還能夠讓她領到九年的薪水,最後向家長喊話「你希望這樣的人,擔任你孩子音樂老師嗎?」

臺北市立中山國中音樂老師、教師會長蕭曉玲,因在2007年反對前市長郝龍斌的一綱一本政策,批其剝奪教師的選書權、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於11月12日向法院提出控告,沒想到卻火速遭中山國中以不適任開除,遭外界質疑是郝市府殺雞儆猴」的政治迫害。

教育局爲求周延及慎重,因此重新檢視蕭曉玲的解聘案,發現過程中有不合理之處,因此教育局決定撤銷,並賠償她遭解聘以來9年的本薪,對此,柯文哲則強調,處理事情得符合程序正義、照規則進行,否則被處罰者也不會不服氣。

不過爲還原事實,曾任郝龍斌市府法規會主委的律師葉慶元在臉書發文,列出14項解聘的理由,質問大家「希望讓這樣的人擔任你孩子的音樂老師嗎?」,並認爲柯P以一人之念,違法准許重新復職,且還能讓她領到九年薪水,因此呼籲大衆得看一下蕭曉玲被指證的不當行爲。

葉慶元律師臉書列出14項解聘理由:

1. 強制學生竄改教室日誌、強行留滯學藝股長質問原先日誌紀錄、嚴厲責罵學藝股長而導致該生身心受創

2. 將學生聯絡簿媒體上公開(按:未徵得導師學生家長同意,擅自奪取並影印聯絡簿內容後公諸媒體,已違反「教師法」17條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泄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之規定)

3. 上課常只放影片而不講解(同一部影片連續放映6周至8周)

4. 未依教學計劃進行教學(罔顧學生受教權益)

5. 上課常遲到早退

6. 上課時常以不雅或不當言語傷害及羞辱學生自尊(按:蕭師情緒自我控管常處不穩定狀況,對於渠不合意之學生習以謾罵「白目」、「音癡」、「下三濫」等不雅字眼,透過語言暴力傷害學生,使學生心靈嚴重受創)

7. 以巨大的音樂聲響轟炸學生的耳朵(讓學生的聽覺健康受到嚴重的傷害)

8常以言語攻擊他班學生並離間學生間的情感(造成衝突和對立,並擾亂學校秩序

9. 在課堂上大肆謾罵及批評與渠政治立場不同之教師、在課堂中常因情緒不穩定而辱罵學校師生及行政人員(包括學生、導師、生教組長、訓導主任等,並時常灌輸學生反抗合理輔導管教之不當觀念,且經常攻擊其他領域教師或導師,誤導學生無須學文言文國文修辭,擾亂認真授課教師之上課秩序,離間學生與班導師間之情感等)

10. 上課時常逕自離開教室(時間長達20分鐘之久,且回來後亦未向學生說明緣由,罔顧學生教室學習安全)

11. 成績評分方式常依個人喜好而非客觀測驗成績(按:渠常向學生表示系用臉打成績,測驗及評分均未遵照教學規準給予學生成績評量,致渠成績評量標準屢遭家長投訴及抗議)

12. 蕭師常利用渠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的機會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按:該行爲並未經過該班導師同意,且渠更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是要對他們進行蒐證;甚至亦向某些教師以威脅恐嚇的口吻表示:「現在被告的是我,以後就換你們被告」等語,讓許多教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

13. 又接二連三請律師發存證信函校內相關組織及人員(含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等)並有威脅恐嚇之嫌

14. 拒絕巡堂視導、辱罵長官、言行不一及公然說謊。

蕭曉玲是經中山國中分別於96年12月13日、96年12月31日及97年1月11日召開3次調查小組會議,對所蒐證之資料予以討論後,逕提該校97年1月23日之教評會審議,並於教評會會議中就相關事證再進行討論後,始經表決程序後決議解聘蕭師。

資料來源:教育部103年1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80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