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司法裁判 開人權倒車

日前由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國內法學界諸多學者均出席表達對臺灣存託憑證(TDR)法律爭議上的看法。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來臺灣司法亂象叢生,烏龍判決層出不窮,對於人權侵害甚鉅。包括「臺中地院發生大烏龍,法官未審理卻判決。」最高法院於今年審理一起性侵害案件時,發現一審臺中地院審理該案時,竟發生合議庭3名法官中有陳姓陪席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的烏龍,判決顯有重大違法,因此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也認定是嚴重違背程序而有重大瑕疵,再撤銷發回臺中地院;「枉法裁判,法官自承未斟酌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017年3月9日記者會,記者當場詢問爲何不採用有利人民的證據?林姓法官竟自承:「看了!看了,只是說,現在因爲年紀大了!看了有時候會、會很快就忘掉。」,對於其未斟酌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乙事,坦承不諱。

TDR定位不明 影響民衆權益

因《證券交易法》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主管機關金管會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覈定TDR爲有價證券,導致TDR的爭議懸而未決,這些年以來,有林英鴻於2007年因涉及炒作新加坡東亞科技公司TDR,遭判刑3年4月定讞;採升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與亨達信投資公司負責人劉旭章,前因涉及炒作香港商新傳媒集團2011年來臺發行TDR,將鄒、劉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定讞;摩坦利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2010年涉及炒作新加坡商聯合環境技術公司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涉炒作明輝環球海事公司等6檔TDR,目前尚系屬法院二審審理,全案未確定。

鍾於2010年、2011年間涉嫌炒作明輝等6檔TDR,歷經臺北地院五年審理後,最終於去年3月25日經合議庭三位法官全盤照抄鑑定人張心悌的意見,認爲TDR爲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覈定的「外國有價證券」,以違反《證券交易法》重罪處以鍾文智長達18年的有期徒刑,但細究臺北地院判決,到底TDR是否爲《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仍說不明白,以致司法裁判嚴重侵害人權又添一例!

鑑定人錯誤意見 判決照抄?

TDR爲外國發行人委託臺灣存託機構在臺灣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的股票,發行的準據法爲臺灣法令,應屬臺灣的「本國有價證券」。但是,臺北地院判決卻全盤照抄鑑定人張心悌的意見,認爲TDR是經900號公告覈定的「外國有價證券」,但張心悌意見的最大盲點,就是在區分「本國有價證券」或「外國有價證券」時,以有價證券背後所實質表彰的權利義務區分,張認爲TDR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跟直接持有該家外國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相同,認爲TDR是「外國有價證券」,但張卻認爲臺積電去美國發行的ADR,也是「外國有價證券」,顯然論理邏輯明顯不一致!然而臺北地院合議庭三位法官竟也認爲TDR是「外國有價證券」!此法律見解恐嚴重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原承審法官聲請釋憲

遭大法官駁回引非議

臺北地院審理期間長達五年之久,考究原因,除了TDR性質的爭議需要花時間釐清以外,另因原本審理庭三位法官就TDR違憲的爭議提出釋憲聲請,因此停審長達數月之久,最後卻遭司法院大法官從程序上以議決「不受理」方式,而未進行實質釋憲,引發非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