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林蔚山判囚8年定讞 聲請再審結果出爐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判囚8年定讞,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本報資料照片)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億5267萬多元,2019年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將他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元定讞,他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最高法院駁回他的抗告,認定再審之聲請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林蔚山是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他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卻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向銀行貸款債務,不料通達虧損跳票,林爲免遭銀行追討,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濫用董事長權限,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再由尚投併購通達「左手賣給右手」,事後林改任通達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爲通達還款,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因此讓大同損失13億多元。林遭判刑8年確定。

林蔚山聲請再審主張,尚投公司之投資決定實爲合理的商業決定,他對大同公司、尚投公司並無何違背其所負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且不能因尚資、尚投公司受有損害,可逕認控制大同公司受有損害,因無從認定大同公司之損失,所以他應受無罪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所提出之部分事實及證據未具新規性,其餘則不具有確實性,他只就原確定判決認事採證、證據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再爲爭執,或對法院依職權之證據取捨持相異評價,不符合再審要件,裁定駁回,他提抗告遭駁回。

另林蔚山以他岳母在2022年1月27日辭世,希望立即停止執行以便奔喪探視,高院更一審認 ,他依法得向執行處所聲請在戒護人員戒護下返家奔喪之情事,尚非法院得以準駁之權責範圍,也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