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幼園罰童舉腿脫鞋襪打腳底 阿嬤級園長慘了
中市老園長處罰吵鬧幼童,喝令平躺、舉腳,拖鞋襪打腳底,被依強制罪判拘役。(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中市75歲幼兒園園長去年6月間制止幼童跑跳、吵鬧無效,喝令平躺、舉腿,她將鞋襪脫掉,持木棍打腳底6下處罰;隔月,她餵食另名幼童,喂太快,孩子不及吞嚥吐出,她將幼童拖進廁所沖洗身體,經家長提告,園長坦承犯行,稱已歇業。法官依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80日,緩刑2年,交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幼稚園女園長在去年6月30日下午5時許,見1名幼童在園內平臺上跑跳、吵鬧,她制止無效,怒持細長木棍,喝令該該幼童平躺在地、舉高雙腿,動手強行脫掉幼童左腳鞋襪,持木棍打腳底約6下處分。
去年7月4月上午9時許,園長餵食另名幼童餐點,沒顧及進食速度,持續餵食導致幼童吞嚥不及將食物吐掉,園長將幼童從椅子上拉到廁所,開啓蓮蓬頭沖洗他的臉及身體。
經家長報案,園長警詢時否認,並辯稱,她叫孩子不要跳臺階板子,鞋子已有掙脫,她只是順手打了幾下;她也沒強拉孩子去廁所,因爲小孩吐,她也被吐到,不能抱孩子,只是帶他去廁所洗澡。
檢察官認定,園長先後2次對兒童強制犯行,幼童家長未提傷害告訴,且2名幼童也未受傷,依強制罪將她起訴。
園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園長說,她經營的幼兒園已歇業,已結束幼保工作。
法官認爲,園長身爲幼保人員師長,不循耐心、愛護等李姓行事,強制幼童行爲應予非難,審酌犯後坦承犯行、達成和解,依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拘役80日,緩刑2年,交付保護管束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