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追討救國團土地

民政局指出,救國團在各縣市青年活動中心等用地,都是向縣市政府租用,多年來被質疑租金過低,這兩年幾乎面臨全面被追討用地的情形。臺中市救國團位在孔廟文教區租約到民國120年,但市府認爲時空背景不同,決定走法律途徑追討土地。

原市府與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訂有「臺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期限自民國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止,但到民國60年契約終止,救國團並未返還土地,並使用至今。所謂「租約到民國120年」,是救國團依「臺中市各類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自行認定其建物最高折舊年數爲60年,民國61年臺中市團委會建築物啓用,應可使用至民國120年。

事實上,市府於契約終止後,並未與救國團再訂定任何租約,因此土地租約早已到期,並非可使用到民國120年。民政局強調,遭救國團佔用土地是公用使用的市有土地,都市計劃使用分區爲社教用地,更是孔廟明倫堂的建築預定地,未來將循法律途徑取回土地。